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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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6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0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呼和浩特市易鼎商贸有限公司、曹玉骏、曹永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商会助学基金会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2886号]一案中,内蒙古鄂尔多斯商会助学基金会请求追加第三人曹玉骏、曹永利、郭申兰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3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鄂尔多斯商会助学基金会的追加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白玉海:

本院立案执行钟峰与白玉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56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2023)内0105执恢567号失信执行决定书。本院责令你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段茂盛:

本院立案执行王海英与段茂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4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内蒙古悦鲜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鱼儿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奚晓宇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吴格日乐图:

本院受理原告闫常在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内蒙古颂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葛二仁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王三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杰文诉被告王三红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刘贵平:

本院受理包头市连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贵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张永鸿: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建成与被告张永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9201号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隔墙板款128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到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如需公告)承担本案的公告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424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马耀科: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万隆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耀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蔺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万隆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蔺建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关铁桩:

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关铁桩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合作款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9000元,共计39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祁钰:

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祁钰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合作款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9000元,共计39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泽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312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当期的LPR3.45%支付利息至付清所欠物业服务费止。2、请求判令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函等诉讼费用。(截至2023年8月24日,以上请求金额合计312000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内蒙古可诺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昆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可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6860元人民币;赔偿原告运费损失650元;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暂定为358元(36860元×3.85%+365天×92天=358元,从2023年5月22日算至2023年8月21日);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荣红:

本院受理内蒙古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任玥瑶、荣红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976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陈文平:

本院立案执行孙亚男与陈文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099号执行裁定书之一、(2023)内0105执5099号执行裁定书之二。本院责令你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武利:

本院受理麻振有与武利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585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武利位于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北都街北侧太阳城南区9幢11层1102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23年9月20日至2026年9月19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谢镇军、郄赫: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你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白文在: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万隆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文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呼和浩特鸿益汇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丰泰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鸿益汇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17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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