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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2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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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乌海市兴正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宪平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2017)内0121民初24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刘宪平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人工工资130万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张东东:

原告张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帝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7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张东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张飞飞:

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张飞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的贷款283508.92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飞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交通费300元。案件受理费5595元,由被告张飞飞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刘晓军:

申请人徐桂琴申请执行刘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法查封了你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盛世名筑第11幢2单元18层1803号房屋的相关产权手续,并委托内蒙古万宝隆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现已作出的万宝隆(蒙)(价)字2018第08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为人民币811897元。因你(刘晓军)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房地产估价报告及(2018)内0102执4343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执行裁定书的内容: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刘晓军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盛世名筑第11幢2单元18层1803号房屋一套。评估价人民币811897元,降幅20%,一拍起拍价为人民币649517.6元,竞价增价幅度为人民币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0元。若对该评估报告及执行裁定书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我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首次拍卖流拍后本院将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并在符合条件时变卖,后续拍卖、变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信息。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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