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行自然人债权催收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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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1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侍进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爱梅与被告侍进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张志德:

本院受理原告郝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5199号案件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展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石力奇:

本院受理原告雷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5650号案件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高会青:

本院受理原告吴晓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6日

李亚君:

原告陈艳芳与被告李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亚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艳芳借款24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6日

王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杨乐一诉王海峰、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权转让股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B20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6日

本院受理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晓鹏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正白旗人民检察院以内检正白刑附民公诉(20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为保障其他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诉权,现将本案受理情况进行公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日起30日内可向本院提出申请参加诉讼;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479)6511988

联系地址: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铁龙英:

本院受理原告杨永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包金龙: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大富通农机销售中心诉包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金龙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27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包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大富通农机销售中心欠款29000元,支付利息8265元(29000元×15%元×19个月,从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12月12日),合计37265元。案件受理费73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金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张春祥: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大富通农机销售中心诉张春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春祥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27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张春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大富通农机销售中心欠款28700元,支付利息7318.50元(28700元×1.5%×17个月,从2016年7月13日至2017年12月13日),合计36018.5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春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丁秋喜、王根喜: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大富通农机销售中心诉丁秋喜、王根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丁秋喜、王根喜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28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丁秋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大富通农机销售中心欠款本金28700元,支付利息7318.50元(28700元×1.5%×17个月,从2016年7月2日至2017年12月2日),合计36018.50元;二、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大富通农机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丁秋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李建泉、范华英:

本院受理原告的刘瑞君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522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将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什拉门更住宅小区1号楼2单元4楼西户,产权证号2013131426,产权证号2013131425,面积55.16平方米的房产,强制过户登记至刘瑞君名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强制过户。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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