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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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1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图门格日勒、那仁满都拉:

本院受理原告李树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赵金格:

本院受理原告李昌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5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赵金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昌福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16800.00元;二、被告赵金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昌福逾期违约金10500.00元;三、驳回原告李昌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0.00元、公告费200.00元(原告李昌福已预交)由被告赵金格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内蒙古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第一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红、王锋、高建新及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苏博: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鑫隆伟业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博、原审被告内蒙古庆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1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刘牡丹: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亿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文林、原审被告刘牡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16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武月奎: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四川省汉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月奎、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11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齐永表: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马虎军与被上诉人齐永表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民终49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赵三娃:

一、本院受理申请人任拴贵与你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1执恢38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责令你在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本院(2011)卓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拴贵诉你其他案由一案(2018)内0921执恢38号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制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内0921执恢38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拴贵与被执行人赵三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赵三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侯瑞明:

本院受理原告郭国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王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诉张栋、王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王其乐、杜红霞: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王其乐、杜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其乐、杜红霞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26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内蒙古时代佳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冯翼飞申请执行内蒙古时代佳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23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葛群: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诉葛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任云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杰诉你、杜志中、柴三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杜志中给付原告张杰代杜志中偿还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37028.94元。二、由被告任云伟给付原告张杰代任云伟偿还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35857.67元。三、由被告柴三毛给付原告张杰代柴三毛偿还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35901.61元。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2475元,由三被告各承担825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贺龙: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高彩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韩英、鲁荣峰:

关于原告王树莲诉被告韩英、鲁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英、鲁荣峰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王树莲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84万元。案件受理费8430元,由被告韩英、鲁荣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许永峰、陈召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冬与被告许永峰、陈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许永峰、陈召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原告王冬借款本金108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被告许永峰、陈召云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调速裁第二团队第九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世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宝明明:

本院受理原告梁玉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5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白顺:

原告胡日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10860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陈德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淑娥与被告白阿拉坦花、陈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马宝生: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越诉马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马宝生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574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马宝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马宝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越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自2017年3月7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宝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赵敖特根:

本院已受理原告范庆涛诉赵敖特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赵敖特根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00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1.被告赵敖特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范庆涛欠款本金人民币17000元、支付利息4518元{3158元[1738元+17000元×2%×13个月=4420,(从2016年12月3日至2018年1月2日)-3000元]+1360元[17000元×2%×4个月(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5月3日)]},本息合计21518元;2.驳回原告范庆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8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范庆涛负担90元,被告赵敖特根负担73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包双山、吴海君:

本院已受理原告郝峥芳诉包双山、吴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双山、吴海君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01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包双山、吴海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郝峥芳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支付利息7600元[20000元×2%×19个月=7600元(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二、被告包双山、吴海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郝峥芳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双山、吴海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腰斯吐、黄那日沙: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腾隆摩托车修理配件经销处诉腰斯吐、黄那日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腰斯吐、黄那日沙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06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腰斯吐、黄那日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腾隆摩托车修理配件经销处欠款本金5000元,支付利息1400元【5000元×0.02元×14个月(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合计:6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被告腰斯吐、黄那日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高卫华、马瑞娜:

本院受理张宝贵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被告高卫华、马瑞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张宝贵办理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安康里10号楼2-8号房屋过户手续。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刘忠魁:

本院受理原告吴梅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3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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