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昆都仑支行催收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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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2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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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俊廷:

本院受理原告赵存平诉高俊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由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吴文先、吴国真:

本院受理原告王守明、郭宝惠诉吴文先、吴国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吴文先立即偿还原告借款玖万玖千元整;2、判令被告吴国真对上述借款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马宁:

本院受理原告德格德诉马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违约金2万元(从2017年3月13日到2018年7月13日,每月违约金1250元=50000X2.5%,共16个月);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从2018年7月13日往后截至实际偿还借款完毕之日的违约金(每月违约金按未还本金金额X2.5%计算);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6日

吴晓丽:

本院受理原告何瑞君诉吴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吴晓丽向原告何瑞君归还所借现金95000元,利息13000元,合计: 108000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何鹏:

本院受理原告张磊诉被告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何鹏:

本院受理原告王剑诉被告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杨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郑东升诉杨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90000元;判令给付利息,自2018年6月8日起,以19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到2018年8月7日为7400元,请求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自2018年6月8日起,以190000元为基数,0.5%/天,计算到2018年8月7日为57000元,请求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初50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18)内0102民初50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杨丽丽人民币2544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等值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李耀福:

我院受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丰泽支行申请执行李耀福、邱斌、呼和浩特市盈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耀福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红旗街商业综合楼6楼5层17、18号房屋的相关产权手续,并委托内蒙古公鉴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现已作出的内公鉴估字[2016]第002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为1244220元。因你(李耀福)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第三次拍卖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执行局(207)室领取,逾期不取视为送达。我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李霞、内蒙古祥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栓柱:

我院受理的吴德华诉李霞、内蒙古祥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栓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德华申请对李霞购买的位于如意开发区腾飞大道以西,六纬路以南、七纬路以北的富恒花园地下车位(103)号B40号的车位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张月明:

我院受理的赵日新、马桂园诉张月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赵日新、马桂园申请对张月明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5号凯德艺苑商住楼B段5单元2楼201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张月青:

我院受理的刘志刚诉张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志刚申请对张月青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大道通达驾校北金峰领域Al号楼4单元302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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