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首例“牙签弩”伤人赔偿案公开宣判分工合作窃财盗物 四人团伙同入歧途跨省抓捕警方出招斩断毒品输送链条借助视频“照镜子”抓住两名“粮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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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2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16

分工合作窃财盗物 四人团伙同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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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郭成通讯员王瑞峰)日前,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团伙盗窃案,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作案工具越野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1月12日,姚某开车载着樊某、程某来到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某镇解放路联想电脑专卖店门口,姚某在车内等候,樊某与程某下车进到店内相互配合,盗窃周某白色貂皮上衣一件,貂皮上衣兜内有宝马X5汽车遥控钥匙一把,后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窃白色貂皮上衣价值11000元,被盗宝马X5汽车遥控钥匙价值3800元。

今年1月18日,樊某、程某来到赵某家,当时姚某也在赵某家,四人商量到凉城县偷东西。之后,姚某开上自家车拉着樊某、程某、赵某来到凉城县某镇,樊某、程某下车实施盗窃,姚某、赵某在车内等候,在凉城县某镇某饭店盗窃李某手机一部,后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2950元。得手后,以同样办法在凉城县某镇某巷某面馆内盗窃史某手机一部,后经鉴定价值为2400元。在凉城县某镇某饭店内盗窃张某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为1950元。在凉城县某镇某鱼店内盗窃苏某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为2998元。此后,四人返回山西省大同市吃饭,樊某交给赵某500元,加油用去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伙同被告人程某、姚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樊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当依法对其从重判处刑罚;樊某、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姚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樊某、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判处刑罚;姚某有犯罪前科,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姚某、赵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罚,并主动将所获赃款退缴,结合二被告人系从犯及社区评估意见,可对二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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