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颖:
关于申请执行人高凤莲与被执行人张晓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104民初3249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恢复执行,现公告向你送达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费用均由你承担。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赵神坤:
本院受理原告张继清诉被告毛龚龙、赵神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包宝全:
本院受理原告李洪秋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包宇欣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700元,从2023年11月1日起至生活独立止;2、共同财产:位于科左中旗白兴吐苏木哈日胡吉嘎查房屋一座及院落,价值160000元,要依法分割其中50%,即80000元;3、诉讼费自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7日
魏继庆:
本院受理原告孟巴根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元;利息7805元(7000元X0.5%X223个月,2004年11月16日止2023年6月16日),本息合计14805元。二、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从2023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0.5%计算。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7日
魏继庆: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8000元;利息57600元(48000元X1.5%X80个月,2016年12月28日止2023年8月28日),本息合计105600元。二、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从2023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5%计算。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7日
陈卫宁:
本院受理原告吴梅生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0514.03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咨询费235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7日
崔伟:
原告张敬诚与被告崔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428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崔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张敬诚支付拖欠购车款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崔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作出之日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李文钢:
原告刘建军与被告李文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文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建军借款本金9111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19年12月6日至2022年9月13日的借款利息16067.33元;2.2022年9月14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利息,以9111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7.2%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2488.48元,由被告负担2437.39元,由原告负担51.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王爱琴、郭占胜:
本院在执行贾来福申请执行王爱琴、郭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3)内0602执154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王爱琴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0151101S40000012405保险现金价值及红利3691.88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薛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卫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4034元,从2019年12月11日暂计算至2022年5月16日,按4.15%的年利率计算,合计44034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3)内0602民初721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以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3日后的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阿拉腾色迪、马小斐、高怀香:
本院受理原告陈岚、常晨诉被告阿拉腾色迪、马小斐、高怀香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执行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2号街坊天骄明珠小区16号楼2单元503室房屋(产权证号:1051309420)。、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乔永明、王艳牛:
本院受理原告裴建军诉被告乔永明、王艳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乔永明、王艳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裴建军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106666元;二、被告乔永明、王艳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裴建军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22.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乔永明、王艳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内蒙古三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大同市平城区蒙旭轻质建材隔板厂诉被告内蒙古三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原告大同市平城区蒙旭轻质建材隔板厂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主要内容:一、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83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程款22680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王明亮、潘建英、刘玉芳、张莉、李洪兵、刘良、董鹏飞、武玉平、杨小风、雷永旭、李宝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俊霖与被告王明亮、金文太、潘建英、刘玉芳、张莉、杨新军、陈香香、蔺春梅、李洪兵、孙惠勇、刘良、杨金荣、牛德林、梅德胜、董红霞、董鹏飞、武玉平、杨小风、贾开枝、白建国、雷永旭、王庆丰、刘晓燕、曹晓红、李宝琳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385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李俊霖与被告王明亮、金文太、潘建英、刘玉芳、张莉、孙惠勇、杨新军、杨金荣、李洪兵、刘良、贾开枝、白建国、王庆丰、杨小风、雷永旭、董鹏飞、董红霞、武玉平、蔺春梅、牛德林、梅德胜、刘晓燕、陈香香、曹晓红、李宝琳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鄂尔多斯市金奥绿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偿还方案》有效且原告已经履行完毕支付现金及物品共计100万元的合同义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李俊霖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张雪莲与被告王勇、胡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680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雪莲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从2023年6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胡和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08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王勇、胡和平负担。]及判后答疑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对本院的裁判文书内容有异议或疑问,可向本院申请判后答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田建飞:
本院受理兴和县应急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你行政非诉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请求事项:1、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兴和】应急罚【2022】执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罚款及滞纳金;2、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意见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举行听证会,逾期未到庭参加听证会,本院将依法缺席听证并作出裁定。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吕晓霞:
本院受理原告郑文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