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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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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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琦诉被告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韩琦押金1000元、充值余额5000元,合计6000元,并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退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韩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胜诉被告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布和嘎如迪及实际占有人:

我院受理的乌云格尔力申请执行布和嘎如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布和嘎如迪名下位于赛罕区银河北街万豪美墅城18号楼1单元1601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968037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1213605元、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估价1145901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378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布和嘎如迪名下位于赛罕区银河北街万豪美墅城18号楼1单元1601号房屋,房屋评估价为上述三家平台均价1109181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942803.85元,竞价增价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60000元。上述房屋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次拍卖起拍将以一拍流拍价降价15%,竞价增价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6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柏妨: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伟业与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柏妨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夏改丽、张蓓、张晶、仁洁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5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夏改丽、张蓓、张晶、任洁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包金花、王利霞、斯庆、何俊梅、李英浩、郭丽萍、赵宝丰、云建中、刘丽萍、王园园: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系列案,案号为(2023)内0102民初9957、9958、9959、9963、9967、9972、9981、10011、10000、846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内容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总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以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丁东:

本院受理原告吕爱金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75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交警大队院内交通事故专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郭广福: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鸿桥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广强、郭广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巴彦淖尔市鸿桥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广强、郭广福偿还原告为其代偿银行贷款本息23878.49元,并从代偿之日起至清款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10913.04元从2021年7月1日起计算;7757.3元从2021年12月29日起计算;5208.15元从2022年4月29日起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广强、郭广福支付律师费3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郭广强名下的蒙LFW290号小型轿车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3年12月4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马龙强、刘思宏: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鸿桥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龙强、刘思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巴彦淖尔市鸿桥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龙强、刘思宏偿还原告为其代偿银行贷款本息86143.43元,并从代偿之日起至清款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11398.09元从2020年11月30日起计算;18841.98元从2021年7月1日起计算;17602.4元从2021年12月29日起计算;12068.6元从2022年4月29日起计算;11537.86元从2022年8月30日起计算;11527.47元从2022年12月27日起计算;3167.03元从2023年4月27日起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龙强、刘思宏支付律师费5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马龙强名下的蒙LJN363号小型轿车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3年12月4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刘丰、赵贵成、李杰:

本院受理原告吴秀芳诉被告巴彦淖尔市顺德典当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润兵、刘丰、赵贵成、李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吴秀芳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1)内0802民初923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3年12月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张璐瑶: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璐瑶、张旭光、王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璐瑶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30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1日

祁永波:

本院受理原告茹强强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012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去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王广聪:

本院受理原告谢淑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4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宋文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燕诉被告宋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60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宋文明向原告张燕给付货款24508.00元及其利息1960.00元,共计26468.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462.00元,由被告宋文明负担。被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张纪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凤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包振兴: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妙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包振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0502民初747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北京妙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代理销售合同;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代理费人民币93156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吴昊: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檬与被告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7日

段月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效文诉被告段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段月红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77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张兴华:

原告郝志刚与被告张兴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郝志刚与被告张兴华签订的《母猪代养合同》于2023年8月24日解除;二、被告张兴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156500元;三、驳回原告郝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45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共计4745元,由原告郝志刚负担995元,由被告张兴华负担37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边帅: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波与被告边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4民初1669号】,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杨永成、巴彦淖尔市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内蒙古王爷地苁蓉生物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异议人):魏源,被执行人:杨永成,巴彦淖尔市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复议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执复1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内蒙古王爷地苁蓉生物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内0826执异87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执行审查部门领取(2023)内08执复176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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