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4318号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诉讼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7日
戴事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物流园区支行诉被告戴事成、柳晓雪、柴媛、刘志坤、于涛、梁硕、王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刘彬杰、梁艳华、刘国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物流园区支行诉被告刘彬杰、梁艳华、刘国峰、庞颖、尹鹏浩(2023)内0782民初2943、2948、2956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个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钮利萍、李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韩树丽、崔吉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童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惠诉被告童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40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逯福财: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恒慧兴物业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吴岚: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恒慧兴物业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王秀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恒慧兴物业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惠州魅景摄影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众奥工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魅景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翟红伟、贾翠萍:
本院受理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蒙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翟红伟、贾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223民初124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王玲、张五来: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焦志强、史慧琴、焦智军、仲凤鸿: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韩记国: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恒慧兴物业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内蒙古万世宝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根学诉被告内蒙古万世宝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1月7日
包振兴: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妙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包振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0502民初747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北京妙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代理销售合同;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代理费人民币93156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谭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海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904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乌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燃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16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叶和珍、武敏、祁改军: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和珍、武敏、祁改军、武孟孟、祁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5890号、589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述两案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赤峰硕方煤炭有限公司:
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金山热电有限公司诉你【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3100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决涉案工程机械车辆归原告所有;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购买涉案工程机械车辆的真正出资人是原告。被告于2012年至2014年间为原告供应煤炭用于电厂发电。作为发电企业,装载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必不可少,但电厂现有该类型设备已经接近报废,上级主管部门又不同意即刻购买,为了不影响生产,原告与被告口头协商,通过煤炭差价为原告多付煤款,从而将购买涉案机械设备款项支付给被告,由被告代原告购买涉案工程机械车辆并交付原告用于生产使用。根据双方签订的编号为MNTS-JS2013RL-03-BC3和MNTSJS2013RL-03-BC4的补充协议,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3年6月7日止对外结算执行合同价270元/吨,在2013年5月30日到2013年6月7日对外结算期间,根据合同约定对热值等指标考核经加权计算后,所得结算单价为262.92吨。2013年5月30日到2013年6月7日期间,预估(该期间尚未供货)供煤量为29133.06吨,提前预付煤款共计262.92×29133.06=7659664.1352元。为冲减被告方于2013年5月30日到2013年6月7日期间为原告在结算中预估的采购煤炭数量,被告于2013年6月8日起至2013年8月4日期间用其实际供应煤量对结算中预估的采购煤炭数量进行冲减,期间共计冲减29133.06吨,与结算中预估的采购煤炭数量吨数一致。根据双方签订的《购销双方对超付煤款的补充协议》约定,在2013年6月8日至2013年8月4日期间,到厂煤实际执行购煤价格为210元/吨,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的对热值等指标考核方法,经加权考核计算实际应结单价为202.02元/吨,按照上述价格共计冲减29133.06吨,实际冲减煤炭货值金额5885601.85元(该金额为该期间冲减煤炭量的实际价值)。经与预付煤款比照,原告合计多付购煤款1774062.2852元(7659664.1352减去5885601.85),其中除去购买3台工程机械车辆款项166.2万元外,剩余款项用于支付运费、松土器(7万元左右)。之后,被告用该笔款项购买涉案设备并放置于原告处供原告使用。涉案工程机械车辆属于动产,名义上是原告付款给出卖人,但实际出资人是原告,因此真正的所有权人是原告。二、关于涉案工程机械车辆,被告曾以租赁关系诉至贵院,要求原告向其支付租赁费,贵院经依法裁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原告曾以原告为被告在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提起租赁合同纠纷之诉,要求原告向其支付工程机械车辆租赁费。后一审法院认定硕方煤炭公司与金山热电公司未就涉案装载机两台、推土机一台的使用签订租赁书面合同,也未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就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达成合意,不符合租赁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在双方煤炭买卖关系结束长达六年之久的时间内,硕方煤炭公司也未向金山热电公司主张过租赁费,也不符合常情常理。金山热电公司不仅否认存在租赁关系,而且还提供了多付给硕方煤炭公司购煤款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也认定原告向被告多付煤款的事实,据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呼市中院认定:第一,硕方煤炭公司对主张的租赁事实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第二,金山热电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关系,主张系其以超付购煤款的方式由硕方煤炭公司代买涉案车辆,并举示了超付硕方煤炭公司购煤款的相关证据;第三,双方煤炭买卖关系结束后长达六年之久的时间内,硕方煤炭公司未向金山热电公司主张过租金,与常理不符。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了硕方煤炭公司全部上诉请求。根据上述案件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原告超付被告煤款的事实已经生效裁判认定,而且超付煤款数额也能覆盖购买涉案车辆的价款,对超付的煤款被告既没有退还原告,也没有向原告供给相应煤炭,长达数年之久双方也没有对此有异议,因此可以推定双方对超付煤款用来购买涉案车辆的事实过去一直是认可的。涉案工程车辆所有权归原告,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7日
刘忠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忠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