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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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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中牧草业(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阿古达木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原告补交工作期间(2021年6月25日于2022年9月4日(14个月))的五险。2、因本案所产生的诉讼、保全、交通、误工、执行以及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进入被告单位后勤部门工作,双方经过面试约定申请人月工资为4000元加绩效,给员工上五险,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2500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20日左右,随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5日(12个月))工作期间申请人工作认真负责,单位经常加班,原告任劳任怨。但从被告给原告的工资记录当中可以看出,在原告14个月当中公司只给原告发过一次工资,为2022年1月30日,金额为20815元。所发金额为6个月的工资(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12月31日(6个月))尚欠8个月工资(4000元×8个月= 32000元)。其中提成为零,加班费用为零,也不给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五险。随后原告数次向被告索要工资及要求缴纳五险,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托。原告在2022年8个月未发工资且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五险,被告在合同到期后不按照法律约定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原告无奈于2022年9月4日被迫离职。被告的上述种种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相关权利。据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向呼和浩特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随后仲裁院做出呼劳人仲字(2023)第505号仲裁裁决。但该项裁决并未支持原告以及原被告在合同约定在工作期间要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在仲裁申请书中已明确要求被告补交工作期间(14个月)的保险但仲裁院并未按照法律规定仲裁该项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仲裁院对原告仲裁请求认定存在随意性,片面性,导致原告法定权益受损而被告的行为于法不顾,为维护法律尊严,及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日

张利强:

原告岳俊飞诉你[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339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购车款131366元及利息(利息以13136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6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3.55%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买卖协议书》,被告承租(实际是购买)原告所有的福田时代领航六车辆一台,合计金额165866元,被告按月支付,第一个月支付的款项为3346元,之后每月支付的款项为4780元,被告于每月的26日支付给原告,若被告有一次违约未按时如期还车贷,原告有权利扣回该车辆并且押金不退。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车辆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截至2023年6月26日,被告应当支付的款项金额为70266元,而被告仅支付34500元,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以上。原告就被告欠付款项事项多次与其沟通,均无果,故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日

杨小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永盛华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永盛华泰建材公司)与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河南派普集团公司)、被告连威、被告张志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将判决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因原告内蒙古永盛华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2022)内0121民初4142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在上诉期间,因你至今没有派人前来领取民事上诉状,导致上诉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派员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日

闫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仙诉被告闫金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21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日

马金龙、白秀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诉马金龙、白秀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4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张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诉张永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4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呼和浩特市蒙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淇锋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蒙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4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张板板:

本院受理原告任根旺诉被告张板板离婚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3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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