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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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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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佳:

本院受理原告薛培龙与被告贺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43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贺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薛培龙借款180000元及利息(2022年11月29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照3.65%计算)。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李智:

本院受理原告杨光诉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杨光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杨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7.24元,由被告李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朱宝双:

本院受理原告张培芬诉朱宝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朱宝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培芬借款本金432000元及利息44168元;二、被告朱宝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培芬偿还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培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8.26元,由被告朱宝双负担4221元,由原告张培芬负担497.2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高飞: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诉被告高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支付租金2271.16元以及保险费5610.79元;二、驳回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86元,由被告高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王慧:

本院受理原告樊建明与被告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43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樊建明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61199.4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5305元,由被告王慧负担5189.75元,由原告负担11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作出之日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刘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刘建强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2011年12月21日至2021年9月15日的借款利息11683333.33元;二、被告刘建强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以50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以及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刘紫茹:

本院受理原告郭晶与被告刘紫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紫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郭晶借款29000元及利息(2023年2月2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以290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照3.65%计算)。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段云虎、张冬梅、张保林:

本院受理原告孟连银诉被告段云虎、张冬梅、张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874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段云虎、张冬梅、张保林向原告孟连银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114381.00元(从2010年4月2日计算至2023年6月25日,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即年利率14.2%),以上本息共计174381元并支付从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李小军、内蒙古君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莲诉李小军、内蒙古君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被告李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王玉莲借款本金105574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20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内蒙古君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小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王玉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50.38元,由被告李小军、内蒙古君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鄂尔多斯市瑞联珠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瑞联珠宝有限公司、大连中联创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瑞联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张芸返还10万元以及支付从201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大连中联创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大连中联创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瑞联珠宝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张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75.76元,由原告张芸负担595.76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瑞联珠宝有限公司、大连中联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58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于海彦、于海英:

本院在执行陈飞云、陈香香申请执行于海彦、于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3)内0602执27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于海彦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两份保单(保单编号:2008151112413015019029、2008151112413015006830)。冻结期限为三年;(2023)内0602执27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于海英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编号:2008152825411015012422)现金价值及红利34684.56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张凯、王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张凯、被告王建忠、被告陈小军保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11月3日

韩强、王永凤、于树伟、宁显清: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府街分社与被告韩强、王永凤、于树伟、宁显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121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韩强、王永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府街分社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455891.62元,共计955891.62元(利息从2013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4日按月利率5.125‰计算,从2016年11月25日至2018年5月5日按月利率6.729166‰计算,从2018年5月6日按月利率6.729166‰的150%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4月22日。从2023年4月23日至全部还清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729166‰的150%计算利息)。二、被告于树伟、宁显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59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韩强、王永凤、于树伟、宁显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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