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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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4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0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鹏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彦峰诉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贾欣月: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郭珍: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花诉被告郭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3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新疆金吐哈化工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铁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金吐哈化工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7101民初52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11月3日

张凯:

本院在受理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凯、薛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张凯送达(2023)内0826执恢7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2)内0826执1410号查封执行裁定书、(2023)内0826执恢769号拍卖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腾房通知、腾房公告,对张凯、薛锐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鑫河国际A8号楼4单元30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西楼辅拍机构办公室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张凯、薛锐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杭锦后旗陕坝镇鑫河国际A8号楼4单元302号房屋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张凯、薛锐于现场勘验后45日内来我院西楼辅拍机构办公室领取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异议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5日内可对报告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报告生效,并在报告生效后的5日内领取降价通知书、拍卖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次日在淘宝网进行拍卖,拍卖公告期30天,第31日为拍卖日,拍卖日结束的5日内领取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流拍公告,逾期视为送达。如需继续拍卖,张凯、薛锐在领取流拍公告的15日内,领取二拍降价通知书、再次拍卖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次日在淘宝网再次进行拍卖,拍卖公告期15天,第16日为拍卖日,拍卖日结束的5日内领取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流拍公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再次流拍,在送达流拍公告后的30日内领取以物抵债裁定或者变卖裁定与变卖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需变卖,在送达张凯、薛锐变卖通知书的次日在淘宝网进行变卖,变卖竞拍周期为60日,在变卖结束后的30日内领取变卖流拍公告或者变卖成交确认书或者以物抵债裁定,逾期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乌雲胡:

本院受理原告敖特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4民初41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2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樊永世、王秀兰:

本院受理(2023)内0929民初15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内蒙古天保生态有限责任公司、郑建、郑杰、张云婷: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保生态有限责任公司、郑建、张云婷、郑杰、赵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赵静对这些行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3)内01执复316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赵庆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金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庆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赵庆磊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张录、内蒙古奕升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雪飞诉被告张录、内蒙古奕升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张志方: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清高诉被告张志方、郭同同、李文华、呼和浩特市永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65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内蒙古隆元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宏伟、张继刚诉被告内蒙古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隆元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705号、(2023)内0105民初1070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赛罕区美亿美容服务部、李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丽华与被告赛罕区美亿美容服务部、李丹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91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崔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崔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84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于大朋:

本院受理的原告随州诚鑫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大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80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巨恒瑞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巨恒瑞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957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张建、闫采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浩男与被告张建、闫采青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28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徐俊如: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艾迪酒吧门店与被告徐俊如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69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袁金才:

本院受理刘永平与袁金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60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内蒙古如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赛罕区分局与内蒙古如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64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张春纪: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航标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春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66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刘佳妮:

本院受理苏和与刘佳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70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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