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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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4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0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韦成刚:

本院受理原告苗树广与被告韦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韦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苗树广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0.3%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苗树广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日

侯立明:

本院受理原告苗树广与被告侯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侯立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苗树广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0.3%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苗树广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日

徐生: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817号原告蔡文有与被告徐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内0521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蔡文有债款415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日

刘晓涛:

本院受理(2023)内0521民初4260号原告侯德林与被告何文立、李海华、刘晓涛、宋宏亮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侯德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许执行位于吉林省长岭县前七号镇四号村么四号屯实际归刘晓涛、宋宏亮所有的300头猪(价值15万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日

吴山虎:

本院受理原告齐那仁台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72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日

王颖、冯国利: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颖、冯国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817号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武雅琴:

本院在执行贾立红、张倬语与武雅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武雅琴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奈伦国际公馆5号楼1201号的房屋进行拍卖。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郭荣、张文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你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崔永中与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草原肉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执恢19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崔永中对内蒙古金草原肉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王家祥: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波与被告王家祥、包满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1326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内蒙古景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华牧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张振华与被告内蒙古景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梁强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52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张玉山: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郑万财电料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玉山偿还借款本金1400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日

里手企服(内蒙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乌海市宝畅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里手企服(内蒙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返还合同费用10400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3)内0102民初92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杜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如义与被告杜刚第三人侯小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杜刚向原告支付修车费用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769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3年8月7日,要求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共计5276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杜刚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3)内0102民初78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吕飞燕:

本院受理原告武俊旺诉被告吕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吕飞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俊旺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吕飞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郭志新: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大街支行诉郭志新、内蒙古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大街支行与被告郭志新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已全部到期;二、被告郭志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大街支行偿还截止至2023年4月17日的借款本金443508.44元,并按照《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大街支行支付利息、罚息(含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内蒙古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大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郝俊明:

本院受理原告赵全成与被告郝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张东东:

本院受理原告马贵成诉被告张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王文君诉你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日

韩子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诉杨璐、韩子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4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丁永平: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332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丁永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截止2023年6月12日尚欠利息20112.95元,本息合计70112.95元(利息自2019年8月2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6月12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2日,原告分支机构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沁信用社与被告丁永平签订《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丁永平授信贷款额度人民币50000.00元,授信期限为24个月,自领用合同签订之日算起。借款期限内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7.540000‰,逾期利息在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被告丁永平于2019年8月22日使用贷款额度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8月20日止,当日原告依约履行放款义务。2020年8月2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丁永平未按照约定,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诉。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王志刚、阎艳花: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316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王志刚、阎艳花归还原告分支机构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沁信用社借款本金100000元,截止2023年6月12日尚欠利息49138.98元,本息合计149138.98元(利息自2019年6月2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6月12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0日,原告分支机构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尔沁信用社与被告王志刚、阎艳花签订《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王志刚、阎艳花授信贷款额度人民币100000.00元,授信期限为24个月,自领用合同签订之日算起。借款期限内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8.233333‰,逾期利息在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被告王志刚、阎艳花于2019年6月24日使用贷款额度1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6月24日至2020年8月6日止,当日原告依约履行放款义务。2020年8月6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志刚、阎艳花未按照约定,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诉。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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