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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2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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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日码、巴图毕力格、阿拉腾苏和、阿拉腾日勒、胡日查毕力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青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日码、巴图毕力格、阿拉腾苏和、阿拉腾日勒、胡日查毕力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3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赵俊凯:

本院受理原告张风义诉被告王俊平、呼和浩特市傲瑞房地产有限公司、赵俊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438号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刘月诉你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确认原告刘月享有位于呼和浩特金川开发区泰和熙地住宅小区16幢4单元301号房屋的所有权。二、驳回原告刘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日

陈思堂:

本院受理原告许宪哲诉被告陈思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赵才旺、郝爱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才旺、郝爱桃、赵兴旺、王巧仙、内蒙古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246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王利明、王交其、胡凤平、丁美玲、王鹏、胡星、武慧: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明、王交其、胡凤平、丁美玲、王鹏、胡星、武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张海军、胡套花、董耀: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与你们、王平平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613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速裁合议庭308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李玉明、代梅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临河支行与你、李斌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594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速裁合议庭308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陶寒松:

原告王俊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陶寒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俊平工资等欠款11958元。二、驳回原告王俊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陶寒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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