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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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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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响:

本院受理原告李畅与被告李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响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李畅30761元并支付利息以欠款30761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起按月利率0.3%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日

刘德力格尔、包木兰: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德力格尔、包木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9628.90元,利息15727.46元,本息合计55356.36元;二、被告刘德力格尔、包木兰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23年4月9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78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6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312元,被告刘德力格尔、包木兰负担1584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日

张丽颖: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1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丽颖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000元,利息6630.53元,本息合计35630.53元;二、被告张丽颖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23年5月2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丽颖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日

刘元在:

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刘元在诉原审被告任青云、韩四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621民再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鄂尔多斯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刘元在:

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刘元在诉原审被告倪文清、韩桂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621民再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鄂尔多斯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日

张海云、郭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吕伊星诉被告张海云、郭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872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金45288元,偿还利息162856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产生的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4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郝海成、孟玉敏: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义与被执行人郝海成、孟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23)内0602执恢189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3)内0602执恢1894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三)、(2021)内0602执32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孟玉敏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单编号:2006151113S42015004027);(四)(2023)内0602执恢18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上述保单现金价值28166.37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五)、(2023)内0602执恢189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郝海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085e9858e2970c0c68f919830@ wx。tenpay。com);(1)、(2023)内0602执恢189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上述账户余额1655.22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六)、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张永刚:

关于申请执行人高雄与被执行人张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3)内0602执289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3)内0602执2890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3)内0602执28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永刚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账号:6229780010002664039);(2023)内0602执28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上述账户余额91082.82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张换:

本院受理原告刘小梅诉被告张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72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以本金272000元为基数,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2023年5月公布1年期贷款利率3.65%计算)。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必要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审判庭(23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刘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张鹏飞诉被告刘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87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44000元。2、判令被告从起诉日起至付清所有借款之间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年利率按照6%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黄小磊:

关于原告李金新诉被告黄小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如下:被告黄小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金新货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黄小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肖康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华美诉被告肖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肖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退还原告刘华美煤款45万元以及支付从2022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152.64元,由被告肖康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刚诉王万贵、郭兵与你[案号为:(2023)内0121民撤1号]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121民初1198号民事调解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债权人,关于双方债权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已经审理并作出(2023)内0121民初1159号判决书,判令金双凯公司向申请人给付承榄费用530000元,现该判讼过程中,被告王万贵作为金双凯公司现唯一股东及负责人,得知原告诉讼事项后,为阻止原告实现债权,与金双凯公司恶意串通达成(2023)内0121民初119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内容将原告已经通过人民法院查封保全的机器所有权确认为王万贵所有(包括:900型彩钢单板压瓦机1台、840型彩钢单板压瓦机1台、840型防尘网单板压瓦机1台、400型二氧化碳保护焊机40台、通过式钢材除锈抛丸机1台、5吨行吊车1台、10吨行吊车1台)。该调解书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该调解书即将进入执行程序,因金双凯公司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导致原告无法对已保全机器进行执行,债权无法实现,直接损害原告权益。关于该调解书存在的错误具体如下:一、被告金双凯公司在上述案件庭审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永平属无权代理。王永平并非金双凯公司员工,其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并未向法院提供由公司出具的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完整代理手续,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证明、工资流水、社保证明等可以证明王永平系金双凯公司员工的依据,故其依法不具备代理资格,但人民法院不仅在此情况之下允许王永平出庭应诉,更是在王永平无任何代理权限、无有效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代表公司与王万贵达成调解协议。公司调解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也未召开股东会,该调解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二、(2023)内0121民初1198号案件庭审中,本案被告王万贵作为上述案件原告,同时也是上述案件被告金双凯公司现有的唯一股东及公司监事,因金双凯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月萍已于诉讼前去世,现王万贵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公章及所有财务资料均由其控制。王万贵在知晓金双凯公司涉诉后,伪造直接证据,以自已的名义起诉自已控制的公司,并委托其侄子王永平作为公司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并未对直接证据即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进行合法性与真实性审查,对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转让协议》认定为合法有效,属认定事实不清。原告认为王万贵与王永平为恶意串通之后达成了上述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在案涉机器已查封且未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情况下,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确认为王万贵所有,不仅损害了金双凯公司利益、其他债权人利益,更损害了原告利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三、案涉调解书中将80吨行吊车(型号YEZ112-4)所有权确定为被告王万贵、郭兵所有,但二被告在诉讼请求中并未主张该吊车相关权利,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请求的事项人民法院直接确定了所有权,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四、该调解书中直接将案涉所有财产的物权进行了确认,违反了我国物权法定之规定。民事调解书是依据当事人双方合意而形成的,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是以法院的名义予以确认,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29条之规定,调解结果的任意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在物权变动领域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确定力。未经审判将物权直接确认,因违反我国效力性强制规定,属无效行为。综上,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121民初119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存在重大错误,违反了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诉请。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日

关峰、刘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关峰、刘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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