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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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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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晓敏:

本院受理原告崔锁锁诉被告武晓敏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8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崔锁锁撤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已收取),减半收取计2325元,由崔锁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日

兰云宽: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兰利霞、兰云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日

李波、林雪: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45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李波、林雪、尹志国、敖国丽、路淑琴、马常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于潮东、李旭斌、吴娥秀、张鸿: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45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于潮东、李旭斌、吴娥秀、张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邢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坤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1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邢永银行账户内存款375190.6元或查封等额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邢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坤乾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244985元及违约金24498.5元,共计269483.5元;被告邢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坤乾建材有限公司矿粉款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欠付矿粉款为基数,从2022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给付利息直至矿粉款付清为止);三、被告邢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坤乾建材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1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300元。案件受理费6928元,由被告邢永负担。保全费2396元,由被告邢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日

张猛:

本院受理原告杨一凡诉被告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裴林梅:

本院受理原告白光忠诉被告裴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牛占山、裴林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白光忠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7814.79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23年4月2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白光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9.28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金额以发票为准),由被告牛占山、裴林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高国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兴泰支行诉被告高国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29249.71元;二、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截至2023年3月2日利息3485.25元,违约金及费用4346.94元。自2023年3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支付利息、违约金及费用;上述款项金额合计:37081.9元。三、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以实际发票金额为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何文俊、关彤:

本院受理申请人陈龙与被执行人何文俊、关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何文俊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768号铁龙小区综合楼3层1035号房产进行查封及网络询价评估,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详见评估报告)。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1384号拍卖通知书及拍卖裁定书,将通过淘宝网网络拍卖被执行人何文俊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768号铁龙小区综合楼3层1035号房产,该房产评估价为634116元,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538998.6元,竞价增价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53899.8元。如一拍流拍,将进行第二次拍卖,二次拍卖起拍价以一拍流拍价降价15%,二拍起拍价为458148.81元;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房产评估价格及拍卖有异议,应在公告到期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自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乔滨:

本院受理原告陈磊诉被告格日勒、乔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格日勒、乔滨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陈磊还款本金123300元及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6%计算继续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7月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格日勒、乔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上诉人格日勒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长江、森布乐:

本院受理原告崔文诉被告长江、森布乐、王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仁杰、长江、森布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崔文借款本金28000元及截止2023年1月9日的利息6083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23年1月10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08元,公告费(金额以发票为准),由被告王仁杰、长江、森布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王利红:

本院受理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亮、王利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亮、王利红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540676.06元;2、判令被告唐亮、王利红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罚金,分别以每一期未付租金为基数,自每一期到期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5月27日为144537.44元);2、判令由被告唐亮、王利红支付原告为解决纠纷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以上暂合计:695213.50元3、判令原告在前述二被告欠付的租金、违约金范围内,有权以拍卖、变卖涉案拖拉机(设备型号:7M-2204,设备序列号:1YR2204M.JJA006769)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罗冬梅、张孝田:

本院执行的高玉贵与罗冬梅、张孝田、任元彩、郭三军、罗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24执恢2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结案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云龙龙:

本院受理原告朱丽娟诉被告云龙龙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日

白杰:

本院受理原告周景俞诉被告白杰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602民初84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3)内0602民初840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0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内蒙古万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孙利兵: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云祥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孙利兵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王慧军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3)内0102执异6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召前街西侧印象江南二期A10号楼1单元1103室房屋的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云祥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601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云广林、王莲莲、武艮刚、高银连、任德恩、赵娜娜: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广林、王莲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3年6月14日尚欠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7517.6元,并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支付利息、罚息(含复利)从2023年6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万淑梅、刘兴海、吴向忠、陆国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万淑梅、刘兴海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9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4月8日,按月利率10.65‰计算;从2017年4月9日至2021年9月13日止,按月利率15.975‰计算,核减被告已付利息996.98元)。二、驳回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万淑梅、刘兴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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