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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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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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海平、韩林丽、吕小平、杜培燕、韩聪林、路翠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海平、韩林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3年6月14日尚欠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7383.13元,并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支付利息、罚息(含复利)从2023年6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吕小平、杜培燕、韩聪林、路翠平、吕海平、韩林丽: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小平、杜培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3年6月14日尚欠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4546.89元,并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罚息(含复利)从2023年6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武艮刚、高银连、云广林、王莲莲、任德恩、赵娜娜: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艮刚、高银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3年6月14日尚欠的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61335.31元,并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支付利息、罚息(含复利)从2023年6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韩聪林、路翠平、吕海平、韩林丽、吕小平、杜培燕: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聪林、路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3年6月14日尚欠的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60042.57元,并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支付利息、罚息(含复利)从2023年6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林平山、陈秀忠、闫红英、杨钢、姚利彪: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平山、陈秀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2年7月6日尚欠的借款本金49700元,利息22314.91元,并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支付利息、罚息(含复利)从2022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闫红英、杨钢、姚利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闫红英、杨钢、姚利彪、林平山、陈秀忠: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闫红英、杨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2年7月6日尚欠的借款本金59200元,利息22126.53元,并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支付利息、罚息(含复利)从2022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姚利彪、林平山、陈秀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李雨旺、云小三、赵鹏飞、乔素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雨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2年7月6日尚欠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6806.82元,并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支付利息、罚息(含复利)从2022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云小三、赵鹏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云小三、李雨旺、赵鹏飞、乔素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小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2年7月6日尚欠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0856.19元,并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支付利息、罚息(含复利)从2022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雨旺、赵鹏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和拴梅、王安乐、吕枝枝、赵计全、王银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和拴梅、王安乐、吕枝枝、赵计全、王银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和拴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2年6月27日的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55297元,并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二、被告王安乐、吕枝枝、赵计全、王银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王安乐、吕枝枝、和拴梅、赵计全、王银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安乐、吕枝枝、和拴梅、赵计全、王银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安乐、吕枝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2年6月27日的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4569.81元,并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和拴梅、赵计全、王银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李吹红、张素清、郭元恒、边三林、连金贵、武秀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吹红、张素清、郭元恒、边三林、连金贵、武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吹红、张素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2年6月28日的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9913.75元,并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6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郭元恒、边三林、李吹红、张素清、连金贵、武秀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元恒、边三林、李吹红、张素清、连金贵、武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元恒、边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2年6月28日的借款本金79403.9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1553.72元,并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6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李海军、李兰珍、焦义平、李梅梅、杨忠林、齐红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军、李兰珍、焦义平、李梅梅、杨忠林、齐红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海军、李兰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2年6月28日的借款本金6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3158.26元,并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6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二、被告焦义平、杨忠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焦义平、李梅梅、李海军、李兰珍、杨忠林、齐红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义平、李梅梅、李海军、李兰珍、杨忠林、齐红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焦义平、李梅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2年6月28日的借款本金59002.47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1201.04元,并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6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二、被告李海军、杨忠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杨忠林、齐红燕、焦义平、李梅梅、李海军、李兰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忠林、齐红燕、焦义平、李梅梅、李海军、李兰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忠林、齐红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2年6月28日的借款本金6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3402.57元,并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6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二、被告焦义平、李海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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