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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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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冲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桂旭群申请执行内蒙古冲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241号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安中和、侯秀清:

本院受理范水花、赵三后生申请执行安中和、侯秀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737号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吕红星:

本院受理执行吕红星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801号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张泽民:

本院受理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申请执行张泽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080号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韩慎兴:

本院受理翁志虎申请执行韩慎兴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144号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呼和浩特市蒙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鑫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景霞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蒙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鑫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295号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郭慧姝:

本院受理史天广申请执行郭慧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311号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黄卫东、连焕俊:

本院受理庞志虹申请执行黄卫东、连焕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375号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王文婷:

本院受理李彬彬申请执行王文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389号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内蒙古蒙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宏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桂珍与你们委托合同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2481号]一案中,于桂珍请求追加第三人张宏茂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于桂珍的追加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执行人于桂珍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105执异410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内蒙古金赛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铁军、梁桂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连枝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1168号]一案中,异议人赵连枝请求撤销对异议人赵连枝位于新城区海拉尔东路海藤名苑昊苑4号楼3至4层三单元301房屋的查封(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拍卖);解除对异议人赵连枝的中国银行工资卡6217568400013073317(内有7796.02元)和中国建设银行卡6214660410341564(内有300元)的冻结。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3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对异议人赵连枝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卡号6217568400013073317、账号152428105083)的冻结;二、驳回异议人赵连枝的其他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执行人赵连枝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105执异399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杨仲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五旦诉被告杨仲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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