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讯近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先后受理了被告为许某的两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借贷双方为亲戚关系且借款金额较大,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争议较大,无法形成合解。经审理,本院判决被告许某立即偿还借款。
法院在向许某送达判决书的过程中,许某提出借款实际使用人为许某父亲及自己因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还款能力进而想再次调解。
考虑借贷发生在亲戚之间以及许某已经被列为失信人员,通过执行无法保障判决确定的义务正常履行,这样无法满足原告对于判决的预期,因此本院决定再次组织调解并通知许某的父亲参加。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许某通过偿还部分本金、用酒以及车辆抵顶部分利息的方式偿还债务,并由许某的父亲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谢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