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丽: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郭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任海兵、孙美春: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任海兵、孙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薛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被告辛小如、薛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辛小如、薛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借款本金133933.28元并支付2023年9月13日之前的利息为46303.21元(包括期内利息28003.15元和逾期罚息18300.06元)并从2023年9月14日起至清款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计算支付利息(合同执行利率为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50%,合同向下贷款的利率调整日为每年的1月1日调整)。二、如被告辛小如、薛强未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有权依法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西二街康乐家园5号楼4单元502号住房【不动产权证号蒙(2016)杭锦后旗不动产权第0000158号】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90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52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152元,由被告辛小如、薛强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速裁团队领取(2023)内0826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李乐:
本院受理原告王瑞诉被告李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李连登:
本院受理原告陈利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21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贾海春、杨色楞:
本院受理呼振峰与被告贾海春、杨色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872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承担利息9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21年12月15至2023年8月15日)至给付之日至利息。2、由被告2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4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鄂托克旗汇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杨晓莲、鄂托克旗汇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24执恢2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1796880.2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刘英男、张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宋大泉诉被告张国庆、刘英男及第三人陈洪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7104民初444号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刘英男、张国庆立即支付原告宋大泉债权转让款52596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付清债权转让款之日期间,以5259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10月31日
内蒙古通达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茂伟与被执行人武素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02执恢473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内蒙古通达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刘海义:
本院受理原告冯怀宝与被告刘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948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马狗拴:
本院受理原告裴喜根诉被告马狗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9526.8元(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借款支付次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自2020年8月20至2022年4月6日止计算利息),并自2022年4月7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持续计算利息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上诉求金额合计:44526.8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丁博:
本院受理原告孙佳燕与被告丁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委托费用7万元及从2017年11月1日到被申请人还清申请人期间,申请人受到的利息损失。(其中从2017年11月1日到2023年5月1日期间利息14052.5元:7万元×3.65%×66/12= 14052.5元)共计84052.5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3)内0102民初76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刘慧君、马树春、梁军:
我院受理梁军与被执行人刘慧君、马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四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评估了被执行人刘慧君、马树春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电影院街兰德民族大厦尚泉生活馆4层4027号房屋。现即将进入网络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刘慧君、马树春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电影院街兰德民族大厦尚泉生活馆4层4027号房屋评估价为305725元,一拍降价幅度为15%,一拍起拍价为259866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25000元。如第一次拍卖流拍、二拍降价幅度为15%,二拍起拍价为220886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2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届满视为送达。自公告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顾维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佟长泉诉被告顾维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张旭、董红霞、张单妮: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旭、董红霞、张单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张旭、董红霞、张单妮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1日
揣宝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仙芝与被告揣宝全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7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李仙芝与被告揣宝全离婚;二、婚生长女揣雨欣、长子揣雨航均由原告李仙芝抚养,被告揣宝全自2023年11月份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每人各给付子女抚养费650元,于每月的25日前给付当月的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仙芝负担150元,由被告揣宝全负担1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