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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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3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潘乐义、刘丽平、土默特右旗萨拉齐丽平糖酒饮料批发部: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昆都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潘乐义、刘丽平、土默特右旗萨拉齐丽平糖酒饮料批发部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张晓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俊祥与被告张晓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7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晓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包俊祥欠款15000元,支付利息26636元;二、驳回原告包俊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包俊祥负担85元,由被告张晓东负担84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聂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蔡文军、聂海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聂海东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248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1日

王利霞、王五女、孔德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霞、王五女、孔德刚、赵永红、张学军、杨培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2020、1202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王红涛:

本院受理原告彭同林诉被告王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红涛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258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托克托县上禾国际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41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苏迪:

本院受理原告赵露诉被告苏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赛罕区极味铜炉蛙锅火锅店:

本院受理原告赛罕区香伊副食品经销部诉被告赛罕区极味铜炉蛙锅火锅店、王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范迪、郭建华、吉彪:

本院受理原告刘寒、季涛先诉被告范迪、郭建华、吉彪、田佳、张慧、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51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吴劲松、莎仁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琳诉被告吴劲松、莎仁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84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刘智蕾: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利明诉被告刘智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838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于桂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项文娟、张荣亮诉被告于桂芳、苏雅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89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乌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高峰诉被告乌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75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贾宏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福琴诉被告贾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96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郑宝军、张志军、张秀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精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恢599号】一案中,申请人郭兴华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3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郭兴华为(2023)内0105执恢59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燕治荣、王占军、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刘勇前与被告燕治荣、王占军、第三人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占军向原告刘勇前支付质保金40000元并支付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年利率按3.85%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二、驳回原告刘勇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3.2元,由被告王占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越松:

本院受理原告史永义与被告越松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695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准予原告史永义与被告越松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越松负担。)及判后答疑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对本院的裁判文书内容有异议或疑问,可向本院申请判后答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发生效力之前不得另行结婚。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贺佳:

本院受理原告刘宇与被告贺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87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的利息,以所欠2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共计1005元整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2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及迟延履行利息。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4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齐宝森: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齐宝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54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齐宝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内蒙古金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13067元以及从2023年6月5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损失(损失按照LPR计算);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金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3.14元,由被告齐宝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陈文义:

本院受理原告高昊与被告陈文义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抚养费1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刘治军:

本院受理原告崔振宇诉被告刘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532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刘治军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崔振宇返还借款20000元及2023年2月14日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治军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侯春鹏:

本院受理原告代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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