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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3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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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喜林:

原告王国栋、张梅梅与被告樊喜林、第三人内蒙古凯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5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郭利清: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郭利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刑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洪兴置业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0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贺兰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长风商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79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杨东梅、王玉栋:

本院受理内蒙古领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5769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刘树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铁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以未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3年9月6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1日

赵义成:

原告张海亮与被告赵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海亮与被告赵义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二、被告赵义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海亮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赵义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1日

王瑞青: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万隆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瑞青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付长宽: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凤诉被告付长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包胡日查、白托雅: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欣源农资销售中心与被告包胡日查、白托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胡日查、白托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欣源农资销售中心剩余欠款14970元;二、被告包胡日查、白托雅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欣源农资销售中心欠款14970元的利息,从2017年1月15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胡日查、白托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1日

包银贵:

本院受理原告黄重阳与被告包银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银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黄重阳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000元,本息合计12000元;二、被告包银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黄重阳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9月4日开始至实际债务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算;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318元,原告黄重阳负担134元,由被告包银贵负担184元及公告费4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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