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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吴桂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宏、杨荣、付龙、高海军、吴桂梅、郭志忠、杨美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3)内0826民初2283号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2023)内0826民初2283号之一驳回原告起诉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吴桂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龙、郭宏、杨荣、高海军、吴桂梅、郭志忠、杨美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3)内0826民初2284号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2023)内0826民初2284号之一驳回原告起诉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吴桂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志忠、杨美贤、郭宏、杨荣、付龙、高海军、吴桂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3)内0826民初2285号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2023)内0826民初2285号之一驳回原告起诉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李巧茹、李勇杰: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巧茹、李勇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许健民:

本院受理原告宋伟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通辽市品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磊与被告通辽市品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5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通辽市品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姜磊材料款516835.20元。驳回原告姜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68.00元,由被告通辽市品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616.00元,由原告姜磊负担852.00元。请你在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刘通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夏芳诉被告刘通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通喜偿还原告夏芳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7826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通喜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张义林、苗翠琴: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萬福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义林、苗翠琴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雷风生请求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3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鄂尔多斯市萬福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义林、苗翠琴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依据:(2012)鄂证执字第159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雷风生。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庞立强:

本院执行胡海军与鄂尔多斯市中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杨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海军申请将庞立强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执行异议申请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听证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听证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信访大楼二楼审判庭听证审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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