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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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多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你、徐永明等8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620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速裁合议庭308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多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你、徐永明等8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619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速裁合议庭308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间永荣、董峡: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与你、杜耀东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618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速裁合议庭308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问永荣、董峡: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与你、杜耀东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618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速裁合议庭308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付燕、刘勇、靳永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与你、全心圆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611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速裁合议庭308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刘外女、邱锁: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与你、鲁根兔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613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速裁合议庭308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董小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619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速裁合议庭308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内蒙古红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石君:

本院受理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红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石君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28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石君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寺西街泓博花园7号楼4层4单元4041号房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齐栋:

本院受理刘顺义与齐栋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257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周立功:

本院受理李淑荣与周立功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47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鄂尔多斯市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诉鄂尔多斯市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秦四鱼、李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秦四鱼、李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3889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09200元,并支付以109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5日竣工验收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7月5日利息为人民币3663.36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本息合计共人民币112863.3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万贵、郭兵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听证会通知、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听证审查此案,届时如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定。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王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英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697号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诉讼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曹原:

本院受理原告谷锋诉被告曹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高春发、武巴特: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英诉被告高春发、武巴特、第三人樊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呼和浩特领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慧、弓晨光诉吴美珍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76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吴美珍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519413.2元;二、判令被告呼和浩特领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与被告吴美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新城区交警队113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乔军: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诉被告乔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乔军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15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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