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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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三千米天人温泉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侯建民诉被告内蒙古三千米天人温泉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朱桂莲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内蒙古三千米天人温泉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22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王磊:

复议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异议人)史亚娟与王磊执行复议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执复17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执行审查部门领取(2023)内08执复170号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史永根: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塔娜、图拉古力、斯庆托娅、斯琴巴图、娜仁其木格、图亚、苏伊拉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皇海明:

本院受理(2023)内0929民初1677号原告贾霖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张满意:

本院受理(2023)内0929民初1679号原告贾霖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王梅荣: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4民初41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吕润军、周爱宏、张晓燕、李小春、李小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吕润军,周爱宏,张晓燕,李小春,李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482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刘盼盼:

本院受理原告鲁福青与被告刘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121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刘盼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付原告鲁福青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为12146元;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5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刘盼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任捷: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4014号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诉讼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卒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土默特左旗万顺养殖农民女业合作社、芦海军、高利军、宿秀林、张蕾、呼和浩特青谷云河饲料有限公司:

原告深州领鲜农业专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六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经多次打电话,多次邮寄的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果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尚欠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3600元及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LPR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8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暂计算2018年10月25日至2023年1月1日止的逾期利息244800元),合计648400元:2、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担保费由六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一于2018年4月23日通过深圳领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居间服务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原告代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总额为40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期限内年利率10.8%,还款方式先息后本,同时,由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为担保人为上述债务出具《不可撤销连带贵任担保书》后经原告及合作平台撮合出借人于2018年4月24日实际放款给借款人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了本息18000元,剩余本金利息403600元仍未归还。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为方便出借人追索,原告受让了该债权,并向出借人代为偿还了本案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无奈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原告内蒙古聚鑫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杨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聚鑫胜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46580.9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6580.99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杨青对被告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内蒙古聚鑫胜商贸有限公司的货款346580.99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被告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聚鑫胜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内蒙古聚鑫胜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杨青负担6636元,由原告内蒙古聚鑫胜商有限公司负担88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询目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常建军:

原告李月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经多次打电话多次邮寄的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3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利息四倍,从2023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支付立案费、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原来是朋友关系。2019年5月16日被告在薛家湾租下一处饭店,装修饭店时到期,装修队工料结算,被告无力付款,求我为他向我的东邻居借贷三万元,利息是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按季度还利。2019年8月份,因饭店订购的设备需要现款结账,他又死缠烂打求我为他向我的东邻居借款三万元,利息同上次一样,按月结息。2019年底,春节前,由于他所租赁的饭店房租没有结清,房东要求必须年前把房租结清,他又来求我,我又和别人借钱给他拿了两万,利息同上一样。在此时,他承诺他要卖呼市的一套楼房,到时候一起偿还,可楼房是卖了,钱他作了它用。此后,他又承诺贷款还我,可他征信不过关,个人不能贷款,又说求他表弟,用表弟的社保来贷款,可一年多过去了,没有着落,利息也还不上,最高我给垫付利息8000多元,我感觉他开始欺骗、敷衍我了,没办法,我就筹集资金,还了邻居的钱,他就欠款到我名下了,在他开饭馆这段时期,我给他送过两次酒,他也来拉过一次酒,还委托薛家湾的顺风车来拉过一次酒,合计有8000元左右的酒,后来退回来一千左右的酒,都没付费。无奈,2022年6月16日,我去了薛家湾找他,想商量个解决办法。最后商量决定,把借款、所欠利息、所欠酒款,合计到一起为92000元,每个月还5000元本金,付500元倒卡手续费,直到还清为止,最后期他没有一个月按约定数额还款,一年来,共还本金9000元,现在欠款83000元。到2023年4月份后期,信息不回,电话不接,玩开了失踪。2023年5月14日,我去萨家湾他原来上班的“月子会所”,经查问,已经不在该会所上班了,多次联系没有回复恳请人民法院落实查办不法分子,严惩老赖。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李淑花:

本院执行的刘国星与李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伦贝尔红德估字[2023]第HF001号《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瓷都佳苑二期10-8-8-201室房地产市场价格估价报告》,评估结论146430.00元;呼伦贝尔红德估字[2023]第HF006号《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瓷都佳苑二期10-8-8-502室房地产市场价格估价报告》,评估结论142983.00元;呼伦贝尔红德估字[2023]第HF011号《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瓷都佳苑二期7-4-4-601室房地产市场价格估价报告》,评估结论149397.00元;呼伦贝尔红德估字[2023]第HF012号《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瓷都佳苑二期7号楼118车库房地产市场价格估价报告》,评估结论134011.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该报告书有异议请于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起异议将依法进行拍卖。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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