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荟峰:
原告兰文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经多次打电话,多次邮寄的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0000元及利息36800元(2018年1月27日至2023年5月25日,利息共计57600元,已支付利息20800元,剩余36800元)2、支付本金及利息至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7日被告谢荟峰、李高旺,从原告兰文俊处借款人民币参万元(30000元),写下借条一份,(李高旺于2022年死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先后分二次支付利息20800元,后来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兰文俊本金参万元(30000元)并支付利息36800元。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张俊、李建凯、乐丽君:
原告高俊维诉你们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经多次打电话,多次邮寄的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40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1日为1581.1元;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8日,原告与内蒙古新奥海绵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公司”)、被告张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新奥公司承租原告位于土默特左旗白庙子乡本滩村103省道12公里处路东场地及场地上所有建筑物,建筑面积约1700平方米,租期5年,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租金每年120000元,五年租金不予变动,每年支付期为在下一年度期满前付第二年租金,每次交付一年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场地及场地上所有建筑物交付给新奥公司及被告张俊使用,后被告张俊将租赁场地转租给李建凯。现新奥公司及被告尚欠付原告2021年12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期间的40000元租金未付。新奥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注销登记,三名被告均为新奥公司股东,故应共同承担向原告支付租金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的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增加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解除于2017年4月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返还租赁物。二、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2年4月8日合同到期后至退还租赁物之日为止占用期间的租金,按合同期内租金标准暂计至2023年7月8日为15万元。三、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当时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2年4月8日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8日为6978.54元。增加后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解除于2017年4月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返还租赁物。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4000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8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1日为1581.1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4月8日合同到期后至退还租赁物之日为止占用期间的租金,按合同期内租金标准暂计至2023年7月8日为15万元。五、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当时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2年4月8日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8日为6978.54元。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杨畅荣:
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立案案由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710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杨畅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垫付赔偿款180,000.00元;二、驳回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00元,公告费400.00元由被告杨畅荣负担(案件受理费部分原告已预交,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10月27日
李小俊:
本院受理原告李为彬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案由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710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李小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为彬清运建筑垃圾费33,000.00元及利息(以3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3.00元,由被告李小俊负担(原告已预交,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10月27日
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祥鑫分公司:
原告项建军诉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祥鑫分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刚强、内蒙古蒙伊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祥鑫分公司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祥鑫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项建军保证金50000元。二、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祥鑫分公司不能给付的情况下承担补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项建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祥鑫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王文良: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不准许原告张利与被告王文良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乌海市富瑞特种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白志忠与乌海市富瑞特种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高羽茜对本院执行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工业园区海晨07、08、09、10(产 权 证 号 :蒙111031203412)工业用房、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工业园区(产权证号:蒙111031203413)工业房产、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工业园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乌国土资海勃湾分国用(2012)第04434号]工业用地一宗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2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高羽茜的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
薛国友: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薛国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91民初185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卢明星:
本院受理的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490号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诉讼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1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黄宝青:
我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宝青、张志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黄宝青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路呼和佳地熙龙苑南苑2号楼1层3单元102房屋进行评估,估价结果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路呼和佳地熙龙苑南苑2号楼1层3单元102房屋市场价值1379451.66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2703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黄宝青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路呼和佳地熙龙苑南苑2号楼1层3单元102房屋,评估价为1379151.66元,降价幅度为15%即1172533元,一拍起拍价为1172533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00000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拍起拍价为996653.05元,起拍价降幅度为15%,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王圣夫:
本院受理原告张喜云与被告王圣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呼和浩特市嘉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贺强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嘉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呼和浩特市嘉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呼和浩特市嘉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贺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委托经营收益83800.59元。二、被告呼和浩特市嘉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贺强违约金(以11670.59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起计算;以15347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以16881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以18416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计算;以21486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的计算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贺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7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嘉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71元,由原告贺强负担79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嘉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
郭科:
原告郭志军与被告郭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