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608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艳平:

本院受理原告闫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

周巧玲、张军、段改霞、李爱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巧玲、张军、段改霞、李爱玲、班云珍、孙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299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

段改霞、李爱玲、周巧玲、张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改霞、李爱玲、班云珍、孙昇、周巧玲、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300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

周巧玲、张军、段改霞、李爱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班云珍、孙昇、周巧玲、张军、段改霞、李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299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5日

李克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李克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7101民初5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10月25日

赵俊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莉与被告赵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

温志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和诉被告温志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

天津丰丽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智勇与被告天津丰丽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

郭利明、郭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利明、郭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

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王金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投资促进中心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骅锐信息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洪霞、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彭超、王金峰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

王金峰、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投资促进中心与被告赵睿、第三人王金峰、彭超、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王洪霞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

赵成: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大成鑫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贝德堡健身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内蒙古贝德堡健身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赵成、高波、呼和浩特市泓丰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

王文冬:

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王文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45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

何文广: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何文广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79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

高俊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高俊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79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

闫学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学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271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

安俊杰: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国伟与安俊杰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54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

内蒙古鑫鼎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鑫与内蒙古鑫鼎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54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

刘子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昆都仑支行与被告刘子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3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

张勇、王树春、任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勇、王树春、任玉兰、邬小利、党翻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225号、622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述两案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

寇来艳、张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寇来艳、张志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34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

郑学虎:

本院受理原告马志平诉被告郑学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郑学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马志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共计187322.54元;二、驳回马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19元,由马志平负担840元,由郑学虎负担387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5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