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靖:
本院受理原告吕利军诉被告张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223民初99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5日
范郁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淑芝与被告范郁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鉴定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进行鉴定质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
孙玉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内062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无法与你确认有效文书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降价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孙玉明名下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金鹏路东迎宾街西的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17427号,土地证号:达国用(2005)5765号)在价格1137206元整的基础上下调5%,即以1080346元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活动。请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
唐东升:
关于申请执行人高立新与被执行人唐东升、吴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3)内0602执恢83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3)内0602执恢830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内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2)内0602执8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唐东升在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巨海支行的账户(账号:152454330107CNY0);(2023)内0602执恢8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上述账户余额55096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
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陈勇:
本院受理原告崔淑芬、孙少楠诉被告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陈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一、请求判令被告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勇共同向原告偿还欠款13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独任审判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5日
李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段成保与被告李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5662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李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段成保返还借款790000元及利息1485112元(截止2023年5月18日),以上合计2275112元;2、被告李瑞向原告段成保支付从2023年5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5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3、被告李瑞向原告段成保支付从2023年5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4、驳回原告段成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160.6元,由原告段成保负担160.6元,由被告李瑞负担25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
鄂尔多斯市北祥宏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巴图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北祥宏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祥宏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50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北祥宏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原告巴图返还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巴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06.18元,由原告巴图负担6.18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北祥宏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5日
李彩莲:
本院受理原告刘桂花诉被告李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6052民初85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彩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万元(人民币300000元);2、判令被告李彩莲承担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判令被告李彩莲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5日
蔡海军、乔燕子:
本院受理原告贾伟诉被告蔡海军、乔燕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840元整;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逾期偿还欠款8840元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4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
李东来、逮凤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李东来、逯凤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东来、逯凤凤共同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其中从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的利息、逾期利息为20192.57元;从2023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3元,由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1541.5元,由被告李东来、逯凤凤负担1541.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5日
周慧、李燕飞、马喜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高新银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沼潭东路支行与被告周慧、李燕飞、马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2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
庞梁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新区瑞祥果蔬批发部诉被告庞梁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庞梁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新区瑞祥果蔬批发部菜款54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庞梁柱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5日
许岩池: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滨诉被告许岩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55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
俞林:
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诉被告俞林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俞林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34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5日
陈敏:
本院受理原告云二改诉被告陈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陈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云二改支付71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5日
丁钱龙、广补香: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金蝉汇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79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