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亮通讯员王维)个人之间产生矛盾纠纷,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可有些群众偏偏要用极端的方式解决问题,最后,问题不但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却将自己送进了班房。近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葛某因琐事对被害人怀恨在心,以放火烧毁被害人财物的方式泄私愤,最终被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葛某因生活琐事与薛某发生纠纷,随后其便处处为难薛某,并多次采用放火的方式,烧毁薛某的财物。2021年9月的一天晚上,葛某将玉米叶等易燃物塞入薛某的收割机下点燃,造成收割机底部油管和线路被烧坏;2022年1月10日23时许,葛某使用柴油和打火机将薛某库房点燃,导致库房内存放的农田灌溉管道及电动车、打药机等多种物品被烧毁;2023年3月8日22时许,葛某使用汽油和打火机将薛某停放在院外大门前的一辆银灰色五菱荣光客货车点燃,致使客货车车头被完全烧毁。
法院认为,葛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已赔偿薛某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决定给予葛某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是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即构成犯罪。放火行为一旦完成,后果难以预料,行为人自己更加无法控制。本案中,葛某为泄私愤,故意纵火焚烧他人财物,不仅没有解决问题,更触碰了法律底线,付出了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