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韩顶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代国忠: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华诉被告代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周建:
本院受理原告李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贡俊萍:
本院在执行赵彩霞与杨文文、贡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子俊请求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3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赵彩霞与杨文文、贡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内0602民初7271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赵子俊。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马强:
本院受理原告索利军诉被告马强、马海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4日
包头市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燕霞与被告包头市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21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赵鹏:
本院受理的(2023)内0207民初4319号原告高红艳诉被告赵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