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60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谢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英与被执行人兴和县康园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谢磊、刘国军、段生茂、张合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内0924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罚款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靳团元:

本院受理原告刘存在诉被告靳团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靳团元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37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定于2023年12月15日9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赵永福: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771号原告刘永权与被告赵永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内0521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永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永权尾欠建房款63750元,并给付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及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永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4日

包国军:

本院受理(2023)内0521民初4408号原告岱满所与被告包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岱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包国军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包国军承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2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4日

李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腾飞与被告李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腾飞借款本金4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3%计算,自2023年7月4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李腾飞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4日

付金奎:

本院受理原告魏春卓与被告付金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魏春卓与被告付金奎于2013年7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于2023年10月12日解除;二、被告付金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春卓垫土方款119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4日

王振东:

本院受理原告董发诉被告王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振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董发借款本金20000元,并给付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5月23日至2020年7月23日按月利率2%,从2020年7月23日至实际清偿日按月利率1.18%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董发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4日

曹额日德木吐: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白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一、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240元【15800元(10000元×0.02×79个月,自2013年12月30日至2020年7月30日止)+4440元(10000元×0.012×37个月,自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1日止)】共计30240元;二、2023年9月1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日止;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刘贵金: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雪锋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刘贵金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600元,误工费200元,共计: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4日

白海、张雪岭、白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徐海凤与被告白海、张雪岭、白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白文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海凤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5600元【10000元+3600元(30000元×1%×12个月,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2000元(40000元×1%×5个月,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本息合计85600元;二、被告白文龙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徐海凤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徐海凤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赵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艳与被告赵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春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淑艳借款本息合计51181.50元;二、驳回原告李淑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4日

张阿拉坦巴干: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773号原告刘永权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内0521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阿拉坦巴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永权尾欠建房款55240元,并从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被告张阿拉坦巴干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永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6元,由原告刘永权负担1086元,被告张阿拉坦巴干负担15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阿拉坦巴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4日

张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伊星与被告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永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吕伊星返还借款350000元。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张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鄂尔多斯市蒙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郝海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祥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蒙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郝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鄂尔多斯市蒙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郝海峰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内蒙古祥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8620.6元。案件受理费1269.52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蒙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郝海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崔晓雄、张改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张国宁:

本院受理原告董利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4民初31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周健:

本院受理原告代胜先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赵娜: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崔敏: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常平: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内蒙古五矿北元铜铝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建才与被告内蒙古五矿北元铜铝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和君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王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