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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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0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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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波、闫美珍: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团队(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4日

刘玲、化龙祥: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玲、化龙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许勇: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布赫、内蒙古汇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布赫、内蒙古汇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郝智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02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李师: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02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刘潮: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02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李忠: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裕诉被告李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内蒙古奈斯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场馆服务中心与被告内蒙古奈斯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4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奈斯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场馆服务中心管理费2934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从2023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刘宏宇:

本院受理原告王勇与被告刘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薛春宝、郭燕茹、张小虎: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女、李俊成诉被告薛春宝、郭燕茹、张小虎、佟玉来、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内蒙古鑫园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王春如: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平与被告李景海、内蒙古鑫园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王春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景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宋平购买煤炭货款75330.7元;二、被告内蒙古鑫园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王春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宋平购买煤炭货款500000元;三、驳回原告宋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54元,由原告宋平承担1071元,由被告李景海负担1683元,由被告内蒙古鑫园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王春如负担88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张婷、李鑫刚、张应魁、任元文、张铁、王柱刚: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婷、李鑫刚、张应魁、任元文、张铁、王柱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王建军、陈继萍、李锁锁、顾宇鹏: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建军、陈继萍、李锁锁、顾宇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张岭、张莲秀、张芳: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岭、张莲秀、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郭丽: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郭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梁铁军:

在内蒙古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梁铁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中,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的呼仲案字(2021)第7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23)内01执751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在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1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执751号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钱宏伯:

在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钱宏伯建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9日作出的(2021)内01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8月1日,本院作出(2023)内01执587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在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1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执587号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内蒙古联合金融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温鑫诉被告内蒙古联合金融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84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张诚君、张楠:

本院受理的原告智召叶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695号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诉讼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4日

任海兵、孙美春: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任海兵、孙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田永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02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三合(深圳)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反诉被告)王娟与被告(反诉原告)三合(深圳)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三合(深圳)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驳回本诉原告王娟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反诉原告三合(深圳)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3920元,由本诉原告王娟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反诉原告三合(深圳)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菅成强、张艳玲: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菅成强、张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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