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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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0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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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白塔华都联合育种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华都种猪繁育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白塔华都联合育种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白塔种猪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白塔华都联合育种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86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内蒙古昌皓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亚斌诉被告内蒙古昌皓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昌皓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215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赵恺:

本院受理的原告亢其琛诉被告赵恺、依斓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被告赵恺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83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呼和浩特市美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姜妍诉呼和浩特市美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晓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倩与被告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18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苏假平、吴海燕、付海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假平、吴海燕、付海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202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罗翊森: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艾迪酒吧门店与被告罗翊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311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孙林春:

本院受理陈泽与孙林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5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孙林春:

本院受理崔健与孙林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5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孙林春:

本院受理李锋与孙林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5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孙林春:

本院受理刘志民与孙林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5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孙林春:

本院受理孟勇峰与孙林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2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程丽彬:

本院受理陈宏文申请执行你婚姻家庭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5466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张鹏飞: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张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44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鹏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3225.74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高思蒙: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高思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44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思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8090.17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黄学强: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黄学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44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学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293.7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田震: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田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44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田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024.55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王利君: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利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44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利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9431.47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张国龙: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张国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45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国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612.4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方海兵: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方海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43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方海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1079.54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内蒙古瑞龙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海峰申请执行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恢395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内蒙古瑞龙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海峰申请执行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恢39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公告、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于彪:

本院在执行刘凤岐申请执行于彪、于长水、菅美玲、张三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于彪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人和小区1号公寓35号楼2-3层东户住宅、一层车库进行拍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拍卖标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人和小区1号公寓35号楼2-3层东户住宅、一层车库。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于彪。拍卖机构: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网络拍卖网址:https://sf.taobao.com/0471/01。联系人:兰静。联系电话:0471-6322046。评估价为3169390元,降价幅度为15%即2693981.5元,一拍起拍价为2693981.5元,竟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270000元。一拍流拍价为2693981.5元,降价幅度为15%即2289884.28元,二拍起拍价为2289884.28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220000元。需要了解上述拍卖情况,请直接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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