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60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诉被告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支付土地出让金3142485元;二、被告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支付违约损失238488.42元及以3142485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的违约损失;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以及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高峰、闫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何思广诉被告高峰、闫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77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20000元(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09年7月25日计算至2023年5月25日,利息顺延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内蒙古壹城壹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段顺利: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轩兴轻质隔墙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壹城壹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段顺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内蒙古壹城壹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段顺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轩兴轻质隔墙板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4400元及利息(以344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以及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李智:

本院受理原告戴保华诉被告李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89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与原告装修工程款柒万捌仟陆佰玖拾元(78690元),以上工程款包括工人工资和工人材料款;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16(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张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谢军田诉被告张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国良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59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定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彭存虎:

本院受理原告王燕花诉被告彭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彭存虎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86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定于2023年12月7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王超、韩思思: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409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王超、韩思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李庆、杨丽霞: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40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李庆、杨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戴荣: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407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戴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沈叶兵: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407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沈叶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梁正、梁树华: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3439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梁正、梁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王佳琦:

本院受理孙志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73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王雪: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6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呼和浩特市万鼎新业陶瓷市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娥叶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万鼎新业陶瓷市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王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与被告王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慧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偿还截止至2023年3月8日的借款本金16万元,利息814.44元、罚息3093.33元、复利17.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慧按照《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支付从2023年3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王慧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支付律师费用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任晓宇:

本院受理原告王雪娇诉被告冯磊、任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王雪娇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时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16日为23770.44元);二、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对车牌号为蒙AR3E69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吴玲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与被告吴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玲玲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偿还截止到2023年8月24日的借款本金423268.43元,利息、罚息及复利等应收未收利息合计为1511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吴玲玲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支付从2023年8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等应收未收利息;三、被告吴玲玲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支付律师费用50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乌日尼滚、孟根: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日尼滚、孟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苏德:

本院受理原告周榕与被告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王国金、内蒙古闽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哲里木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德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闽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冯占祥、王国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被执行人)冯占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3)内0102执异7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冯占祥的异议请求。因异议人(被执行人)冯占祥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714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朱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段丽敏诉被告朱志强、马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7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王永军(又名王军宝):

原告巴彦淖尔市巴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下称巴田公司)诉被告张海军、王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海军、王永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巴田公司支付货款5028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