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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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1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晓伟: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高玉宝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4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晓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高玉宝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8810元(6650元+2160元),支付利息7370.55元【6650元×1.5%×57个月(2013年5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2160元×1.5%×52个月(2013年10月30日至2018年2月28日)】,本息合计16180.55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高玉宝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吴龙山:

本院受理原告吴颖冉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3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龙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吴颖冉抚养费12000元(500元/月×24个月,自2016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二、被告吴龙山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吴颖冉抚养费每月500元,自2018年6月8日开始至原告吴颖冉独立生活止,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20日前给付;三、驳回原告吴颖冉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4日

王春洁、赵立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静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4000元,利息1920元,合计25920元,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4日

杨风英、徐金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营业部与你们、曹高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49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4日

石乌恩: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1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石乌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11730元,利息14368元{1231元【11730元×0.015元×7个月(自2013年3月24日至2013年10月24日)】+ 13137元【11730×0.02×56个月(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本息合计26098元;二、被告石乌恩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自2018年7月2日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5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52元,由被告石乌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4日

何吉日木图: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342号原告赵春江诉被告何吉日木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6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吉日木图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赵春江欠款7475元,支付利息2990元,本息合计10465元;二、被告何吉日木图支付原告赵春江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4日

潘布和白拉: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266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诉被告潘布和白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6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布和白拉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欠款本金2300元,支付利息4646元,本息合计6946元;二、被告潘布和白拉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包音龙: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102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印太阳能店诉被告包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6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音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印太阳能店欠款本金7000元,支付利息4200元,本息合计11200元;二、被告包音龙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印太阳能店自2018年7月2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包沙仁: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186号原告孟庆茹诉被告包沙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6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沙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孟庆茹借款15000元,支付利息7400元,本息合计22400元;二、被告包沙仁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孟庆茹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赵德伍: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你与被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7897号民事裁定书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赵德伍偿还原告截至2018年7月31日,尚欠款合计39760.46元,之后的利息,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赵德伍承担原告律师费;3、判令被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赵淑梅、贾玉梅、吴秀云、郭春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营业部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1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梁海珠:

本院受理原告张桂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2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梁海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桂莲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桂莲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王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赵小花、李娟娟与被告王建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由王建强赔偿赵小花经济损失55223元,赔偿李娟娟经济损失14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196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辛财旺、李俊梅、内蒙古阿尔泰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阿尔泰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常海兵: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辛财旺、李俊梅、内蒙古阿尔泰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阿尔泰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常海兵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晋蒙饲料加工厂:

本院受理马志东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晋蒙饲料加工厂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681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国宏(价)字2018第126号评估报告及(2018)内0105执681号之一拍卖裁定书(拍卖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晋蒙饲料加工厂加工机器一套、锅炉一套、提升机两个)。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冀改枝:

本院受理李玉竹诉冀改枝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174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冀改枝蒙ATD351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18年9月26日至2020年9月25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李银仓:

本院受理财希雅拉图诉李银仓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08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李银仓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豪名园二期长隆湾小区金园8-1-4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周智:

本院受理吴日根诉周智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708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周智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西护城河巷建设西护城河商业步行街2号楼1-2层204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8月29日至2021年8月28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周智:

本院受理郭小波诉周智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704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周智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西护城河巷建设西护城河商业步行街2号楼1-2层204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8月29日至2021年8月28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马中华: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思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897号]一案中,案外人王志强对执行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西龙王庙村香槟美景小区13幢2单元401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已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内0105执异2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王志强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47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王淑琴: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张欣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保216号]一案中,案外人石林要求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中海凯旋门6号楼3单元1001号房屋的执行行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已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内0105执异2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中海凯旋门6号楼3单元1001号房屋的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5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仪兰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呼和浩特置业有限公司和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646号]一案中,异议人绿地集团呼和浩特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内0105执646号执行通知书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已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内0105执异2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绿地集团呼和浩特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73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庆丰园饭店、贺志华、宋玉玉、高建雄:

本院受理原告孟瑞新、于毛、史玉龙、宿宝军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庆丰园饭店、杨智敏、贺志华、韩月志、宋玉玉、高建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50、151、152、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4日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庆丰园饭店:

本院受理原告孟瑞新、于毛、史玉龙、宿宝军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庆丰园饭店、杨智敏、贺志华、韩月志、宋玉玉、高建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孟瑞新、于毛、史玉龙、宿宝军对(2018)内0105民初150、151、152、153号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王柯蕴、袁林: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王佐、王柯蕴、袁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柯蕴、袁林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50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王利:

本院受理原告荣富年诉你及王铭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4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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