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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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明旺、靳俊秀: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诉被告王小江、王明旺、靳俊秀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明旺、靳俊秀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25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邢俊平:

原告王润喜诉被告张丽娟、邢俊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邢俊平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37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4日

刘俊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俊德诉被告刘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俊义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152号案件的起诉书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刘瑞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俊德诉被告刘瑞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瑞敏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17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4日

王文广、张文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俊德诉被告王文广、张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文广、张文俊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15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武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俊德诉被告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武飞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15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郑炜、冯游南: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娃、祖道臣、勒淑兰、祖全烨、祖全佑诉被告郑炜、冯游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郑炜、冯游南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16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崔立劼: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立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4日

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桂兰诉被告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4日

姜宁布:

本院受理原告万金河诉被告姜宁布、谢全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4日

包成玉:

本院受理原告吴祥玉诉被告包成玉、白音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4日

邢永清、贺瑞琴: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永清、贺瑞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4日

尚志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纲诉被告尚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4日

郑小平(又名郑晓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玲诉被告郑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4日

刘永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贺玉柱诉被告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18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玉柱撤回对被告刘永刚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4日

刘英:

本院受理原告吴明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0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18)内052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刘英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505141611。”补正为“被告刘英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50514161X。”。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石庆江: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武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18)内0521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中“共计297600元”补正为“共计297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王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齐永江诉你、白努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8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齐永江借款人民币34000元;二、被告白努娜对被告王玉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杨风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巴根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胡巴根那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234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全部债务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利随本清;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鲍小雨: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双利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张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8269号民事裁定书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7410元,利息16460.40元;2、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利息要求给付至被告履行完全部债务时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刘福贵、刘明伟:

本院受理原告杨德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福贵、刘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德顺借款94400元;二、被告刘福贵、刘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杨德顺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5日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吴达夫巴乙尔(别名:吴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与被告吴达夫巴乙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3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达夫巴乙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欠款本金31545元;二、被告吴达夫巴乙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欠款利息49527元及以欠款本金3154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李臣:

本院受理原告白金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8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李臣在科左中旗努日木农村信用社一卡通中的13400元予以冻结一年;(2018)内0521民初4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白金凤借款10000元;二、被告李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白金凤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民事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不服本民事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刘建: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830号原告韩春环与被告刘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女刘天然(2007年8月24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500元的抚养费,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陈丽君、杨涛、杨波波:

原告任在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陈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任在强代其清偿的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8000元、诉讼费55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49050元。二、被告杨涛、杨波波在各自遗产继承范围内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7元、公告费500元,由陈丽君、杨涛、杨波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尹春意:

本院受理原告董俊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张浩:

本院受理毛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赵传林:

本院受理案外人李玉杰与申请执行人梁玉泉、被执行人董福宇、赵传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副本、听证会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局审判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听证。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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