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昆都仑支行催收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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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冯成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龙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赵保堂:

原告李勇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李勇斌申请保全,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6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赵国珍、张春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勇斌借款本金250000元。二、被告赵国珍、张春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勇斌借款的利息,该利息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勇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赵国珍、张春莲负担,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赵国珍、张春莲负担,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赵国珍、张春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赵金锁、李海祯、何海军、郭忠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乔华支行诉被告赵金锁、李海祯、何海军、郭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金锁、李海祯、何海军、郭忠林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08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4日

许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薛庆宇、杨淑富诉被告许杰、梁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许杰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51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4日

何海军、任月桃、赵金锁、郭忠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乔华支行诉被告何海军、任月桃、赵金锁、郭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何海军、任月桃、赵金锁、郭忠林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08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4日

郭忠林、何海军、赵金锁: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乔华支行诉被告郭忠林、何海军、赵金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郭忠林、何海军、赵金锁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08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王越、王建平、刘桂英:

本院受理原告白金昆诉王越、王建平、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白岩松: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白岩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89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巴图、王东霞:

本院受理原告龚小龙诉巴图、王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安宁:

本院受理原告陈敏诉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查嘎娜:

本院执行蒋秀君申请执行查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6)内0602执1475号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扣划执行裁定书、冻结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福全(富泉)白音宝力高、宝音(宝音图古斯):

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永真种子化肥经销处(经营者:色音其其格)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三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8)内0522民初10870号、10871号、1087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窦占军:

本院受理原告宋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奈曼旗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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