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离司业务人员执业证作废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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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卫才、杨小敏: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贺鑫建筑器材租赁站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宝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李艳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奈曼旗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王忠学:

本院受理原告包宝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忠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宝山借款本金15000元,支付利息3250元(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11月18日),本息合计18250元;二、被告王忠学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包宝山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能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三、驳回原告王忠学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王双纪:

本院受理原告鲁志荣与被告王以龙、王晓霞、王双纪、周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乔乐乐、王昕宇、田玉芳、赵玉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被告乔乐乐、王昕宇、田玉芳、赵玉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二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本案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2018)内0826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乔乐乐、王听宇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按年利率6.09%计算,从2018年6月20日超至给付之日按年利率9.13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被告田玉芳、赵玉良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贵任。三、被告田玉芳、赵玉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乔乐乐、王昕宇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罗建国:

本院受理的楠丁其其格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报告、拍卖裁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二局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报告,拍卖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10日内履行(2014)鄂证字笫162号公证文书确定的71233元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包头市浩森特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诉包头市浩森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18年11月14日

张龙:

本院受理原告范光彦与被告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29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宝祥、梅兰:

本院受理的巴力吉尼玛申请执行宝祥、梅兰(2017)内0102民初23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梅兰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和盛路东广盛佳园商住小区4-3-401号房屋进行拍卖。现公告送达内住恒估字(2018)第117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即房地产估价总额283311元及(2018)内0102执785号拍卖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梅兰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和林县城关镇和盛路东广盛佳园商住小区4-3-401号房屋、(2018)内0102执785号网络拍卖通知书即评估价为283311元,一拍起拍价为283311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2833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王强:

本院受理的(2018)内0102民初5717、5718、5721、5722、5724、5730号原告内蒙古弘艺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中盛资产管理公司(北京)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盛资产管理公司(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香诉被告中盛资产管理公司(北京)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被告中盛资产管理公司(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盛资产管理公司(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春香履约保证金8000元,租金损失7168.5元,物业费损失1486.8元,垃圾清运费损失55.8元,制冷费损失464.6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7175.7元;二、驳回原告李春香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3元,由被告中盛资产管理公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22元,原告李春香负担人民币28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王永祥:

本院受理原告吕胜利与被告王永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内蒙古新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福义与被告内蒙古新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秀梅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撤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杜显烘:

本院受理原告倪振会诉被告杜显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35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倪振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倪振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闫慧珍、赵昱:

本院受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闫慧珍、赵昱(2018)呼北证执字第5号公证债权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赵昱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老缸房街新城区人民政府宿舍楼1号楼1层1单元1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2018)内0102执1474号拍卖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赵昱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老缸房街新城区人民政府宿舍楼1号楼1层1单元1号房屋、(2018)内0102执1474号网络拍卖通知书评估价为656685元,一拍起拍价为65668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65668元及内金通估字(2018)第1185号房地产鉴定估价报告书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老缸房街新城区人民政府宿舍楼1号楼1层1单元1号商业房屋市场价值为65668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刘红宇:

本院受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刘红宇(2017)呼北证执字第208号公证债权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刘红宇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24号家俱装饰展厅A座一层Ba 03号、Ba 18号、Ba 16号、Ba 08号、Ba l 1号共5套商业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2017)内0102执3490号拍卖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刘红宇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24号家俱装饰展厅A座一层Ba 03号、Ba 18号、Ba 16号、Ba 08号、Ba l l号共5套商业房屋、(2017)内0102执3490号网络拍卖通知书即评估价为3457875元,降价幅度为15%即2939193.75元,一拍起拍价为2939193.7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为293919元及内公鉴估字(2018)第079号房地产鉴定估价报告书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24号家俱装饰展厅A座一层Ba 03号、Ba 18号、Ba 16号、Ba 08号、Ba l 1号共5套商业房屋市场价值为34578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汪伟:

本院受理原告雷喜喜诉(武富贵)武建刚、王军、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文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冯粉枝:

本院受理原告董润栓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董润栓与被告冯粉枝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冯粉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闫利平:

本院在执行闫浩(法定代理人孟连俊)诉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21执407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闫浩支付抚养费7000元,从2018年开始给付,在每年9月30日前给付7000元,至闫浩18岁止。2、负担受理费用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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