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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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1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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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利:

本院受理原告宋小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闫子明、闫东、闫紫: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光诉你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车牌号为蒙K3M 166农用车一台(约值3.5万元)。2、由三被告承担车辆停运损失暂定每天500元(以鉴定结论为准)。3、由三被告承担因车辆未检验造成的损失(参照车辆价值)。4、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694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邬占胜:

本院受理原告石花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壹拾伍万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所带来的一切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717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王光梅: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金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光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ニ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24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王光梅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路35号街坊富锦华绿园9号楼2单元107室(证号:109021401697)房产评估价值为418401元)、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王光梅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富锦华绿园9号楼2单元107室(产权证号:109021401697号)房产一处),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廷)。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骆俊丰:

本院受理原告贾喜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175500元(以15万元借款本金为基准,从2013年8月13日至2018年6月26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本息合计:325500元,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717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李瑞、许秀丽:

本院受理(2018)内0602民初5441号原告王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由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并给付从2011年8月1日起至2018年8月1日利息134400元,月利率按照2%计算,给付从2018年8月2日以后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劳动人事团队第十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杨银小:

本院受理原告张侯旦与被告杨银小、李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79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银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张侯旦借款本金27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7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李二红对上述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76元、案件申请费350元,由被告杨银小、李二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调诉裁第二团队第九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秦永峰、王玉珍:

本院审理的原告内蒙古雅世春华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02民初10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五纬街18号东岸国际B区18号楼3单元102的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内蒙古雅世春华置业有限公司;二、不得执行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五纬街18号东岸国际B区18号楼3单元102房屋。案件受理费29976元,由被告王玉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张敏:

本院受理原告代方阁、杨金梅诉被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陈双平、张敏支付原告代偿款400000元整,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解永刚、乔秀玲、张二成、孙瑞芳对被告陈双平、张敏不能偿还上述款项的部分各承担八分之一还款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六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6132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李美玲、康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陆阿喜诉被告李美玲、康向东、李达,第三人内蒙古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请求确认陆阿喜对东胜区龙湾小区4号楼二单元15层西户享有所有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美玲、康向东、李达、第三人内蒙古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涉案房屋网签手续变更至原告陆阿喜名下。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4340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陈羿达、郭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刘培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从2011年10月20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8.2万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622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陈羿达、郭丽英、鄂尔多斯市佳音沙棘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培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从2011年1月8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91.4万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622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孟令亚:

本院受理原告景志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日至欠款偿清日利息。3、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694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高耀文:

本院受理赵鹏诉高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耀文向原告赵鹏偿还借款16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保全费197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六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王嘉怡、燕亮明:

本院受理原告楼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嘉怡支付原告借款本金陆拾万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约定月利率为2%,其中利息截至到起诉之日共计:972000元,大写:玖拾柒万贰千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燕亮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689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柴永厚、韦翠琴:

本院审理的原告白兴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柴永厚偿还原告白兴华欠款8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ニ、驳回原告白兴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柴永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张静、李贵永(又名李炎泽):

申请执行人刘桂芳、白亮与被执行人张静、李贵永(又名李炎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8)内0602执恢3075号执行通知书。二、(2018)内0602执恢307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李贵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6号1号楼2单元503室(产权证号:052132号)房产一处。三、鄂尔多斯九鼎字「2018]第:0393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一份,评估被执行人李贵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6号1号楼2单元503室(产权证号:052132号)房产一处,价值99.7468万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许秀丽、李瑞:

本院受理原告刘列梅(原名刘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许秀丽、李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刘列梅借款本金118600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从起诉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案件受理费2672元由被告许秀丽、李瑞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田锁生:

本院受理申请人乔治祥诉你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东民保字第200号之二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继续查封被申请人田锁生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1号街坊(产权证号:31803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九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领本裁定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何福江、胡晓棠:

本院在执行李俊华申请执行何福江、胡晓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委托内蒙古金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何福江、胡晓棠所有的位于临河区河畔丽景A6-2-102室住宅房屋一套(经济适用房)进行评估,评估总价值为338573元。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们送达内蒙古金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内金诚估字[2018]第135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本院作出的拍卖告知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你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评估报告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马环小:

本院已受理原告韩桂花诉马环小、尹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马环小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874号判决书(一、被告尹乌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韩桂花借款本金80000元;二、被告尹乌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韩桂花借款利息33600元【80000元X0.02元X31个月(2016年12月25日至2018年9月25日)】;三、被告马环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5日

包双柱、赵永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谊盛源加油站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赵永福给付欠款4493元,利息2605.94元,合计7098.94元;2、要求被告赵永福支付原告利息,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9月16日开始至欠款本息偿清为止;3、要求被告包双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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