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讯近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
在昆区乌兰道一旅馆内,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受于某某(网上追逃)指使,任某某趁张某某睡着后,盗窃其手机一部,后将手机交给于某某,于某某从张某某手机中转给了他人1000元,又使用该手机给12个手机号码充值了话费,共计1897.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第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任某某犯罪时因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为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及理由,予以采纳。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任某某退赔被害人违法所得4094.96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任某某的父母己离异,父母文化素质均偏低,平时忙于打工,不能正确认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对被告人管教不力。主观上被告人怠于学习,法律意识淡薄,自律意识差,加之社会环境存在不良影响,被告人生理、心理不成熟,导致犯罪。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