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和:
本院受理原告刘二兰与被告刘玉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4民初120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4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9日
闫占海:
本院受理原告任根其与被告闫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4民初1520号】,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9日
徐娜:
本院受理原告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加河信用社与被告徐娜、张薄、张聪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4民初1404号】,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