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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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0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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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美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710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岳美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代偿款42330.81元及利息(利息以42330.8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被告岳美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保险费6070.4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元,公告费400.00元,由被告岳美莲负担(原告已预交,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10月18日

李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710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李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代偿款149059.46元及利息(利息以149059.4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被告李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保险费15134.1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4.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建军负担(原告已预交,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10月18日

张孚良: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区支行诉被告边海宽、边长海、张孚良、崔金敏、柳根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40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述案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申昱:

本院受理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申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到期未付融资租赁费用59223.77元和利息(以未付融资租赁费用未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判令原告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等原告的维权成本均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鄂尔多斯市北祥宏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瑞忠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北祥宏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王瑞忠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86元,由原告王瑞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米欣、王冬梅、屠钧、李巧荣、杨鹏飞、徐高荣、白翠兰、郝飞怀、王瑞琴、米学峰、王芳、刘胜利、刘风:

本院受理原告杨振明、白俊莲诉被告米欣、王冬梅、屠钧、李巧荣、杨鹏飞、徐高荣、白翠兰、郝飞怀、王瑞琴、米学峰、王芳、刘胜利、刘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米欣、王冬梅共同偿还原告代为履行金额267894.37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米欣、王冬梅支付原告代为履行金额的利息5894.05元(以267894.37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米欣、王冬梅支付原告代为履行金额的利息(从2023年8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屠钧、李巧荣、杨鹏飞、徐高荣、白翠兰、郝飞怀、王瑞琴、米学峰、王芳、刘胜利、刘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蒙利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蒙利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付原告47701639.35元代偿款(其中本金30000000元,利息17701639.53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2023年4月23日以3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为5270833.33元;上述本息共计47701639.35元+5270833.33元=52972472.68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从2023年4月2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李瑞亮、高丽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宝音诉被告李瑞亮、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2277号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内蒙古誉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善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誉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40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刘云来、张秀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薛林表诉被告刘云来、张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白双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福根诉被告白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杨丰:

本院受理的原告路旺诉被告杨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杜海廷:

本院受理的原告辛风风诉被告杜海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高桂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桂花诉被告高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孟宪峰、武佳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彭诉被告孟宪峰、武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阿拉腾陶格斯:

本院受理的原告阿拉腾其木格诉被告阿拉腾陶格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735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安宁、刘妙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晓华诉被告安宁、刘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75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刘云来、张秀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根一诉被告刘云来、张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755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崔永: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利娜诉被告崔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79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于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丽月诉被告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84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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