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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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04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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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兵州亥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财政局与被告土默特左旗腾实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土默特左旗兵州亥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合作社不在工商登记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合作社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土默特左旗腾实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2、判令被告土默特左旗腾实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原告从2015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6月1日为1262666.7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土默特左旗兵州亥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8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王文君诉你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不在往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8日

郭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郭志伟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253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8日

郝志磊:

本院受理原告何蒙建与被告郝志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郝志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蒙建返还费用13500元;二、驳回原告何蒙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孙志和: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志和与被执行人杜林、丁凤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异议人杜林、丁凤兰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内0102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并撤销(2020)内0102执3201号限制消费令、解冻杜林、丁凤兰的银行账号。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2)内0102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杜林、丁凤兰的的异议请求。因异议人杜林、丁凤兰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陈瑞欣、海浪: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长春支行诉被告张桂芬、贺树茂、陈瑞欣、海浪、贺玉亮、王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503号、650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两案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王建君、张丽娟:

原告科左中旗红波老副食超市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红波老副食超市欠款33598元;二、被告王建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65%基础加收3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红波老副食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8日

马旭:

本院受理原告王振宇诉被告范波波、马旭民问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马旭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187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土默特左旗诚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财政局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盛德昌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左旗诚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左旗诚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呼和浩特市盛德昌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2、判令被告呼和浩特市盛德昌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从2015年9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6月1日为628666.7元);3、判令被告土默特左旗诚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土默特左旗诚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对第1、2项诉讼请求借款本金及利息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8日

云国华: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云国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赵志强: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赵志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王海英、张守美: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蔺冬良、赵禄、苏锅扣、王海英、张守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267号、6300号、630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述三案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11时、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周利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军诉被告周利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陈浩: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鑫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张哲:

本院受理原告李蒙豫与被告张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72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胡建:

本院受理原告张亚君、王建华、付刚与被告权莉、许媛、第三人胡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40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赵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朱银浒与被告赵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陈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慧光与被告陈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内蒙古霖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聂改霞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赛罕分局、第三人内蒙古霖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3)内0105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赛罕分局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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