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60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乌审旗蒙商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高保在、徐虹、张有俊、朱万环、赵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2981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赵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乌审旗蒙商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张有俊、朱万环、高保在、徐虹、赵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2980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赵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乌审旗蒙商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赵美玲、张有俊、朱万环、高保在、徐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2978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韩林峰: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林峰、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齐云楠、许香莲:

本院受理原告于文峰诉被告齐云楠、许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郇小忠、惠婷: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郇小忠、惠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王晓光、蔺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晓光、蔺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张鹏、张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王丽:

本院在执行赵国洲与张鹏、张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高文梅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4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异议人高文梅的请求)、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请求内容:一、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法院做出的(2023)内0602执异458号执行裁定书;二、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