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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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0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贾志强、李海燕:

本院在执行刘秉俊与贾志强、李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变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拍卖通知书、拍卖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连婷:

本院在执行刘秉俊与内蒙古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龙、连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拍卖通知书、拍卖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聂广、郝春燕:

本院在执行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区支行与聂广、郝春燕、范永福、张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变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拍卖通知书、拍卖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巴彦淖尔市博大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任美兰与巴彦淖尔市博大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执行裁定书(查封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东厂房内的生产设备、蒸压釜三条)、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异议通知书、拍卖通知书、拍卖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高波:

本院在执行金玉虎、李成与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3)内0802执恢1055、17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武文、李玉清:

本院在执行赵雪宽申请武文、李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22)内0802执恢132号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王静: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云鹏、王静、赵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张耀: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10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内蒙古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福祥):

本院在执行付健申请执行内蒙古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福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3)内0621执恢55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登记在付健名下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怡馨花园住宅小区9-3-305(合同编号:2017-9002927)、10-4-507(合同编号:2016-0003474)、10-3-505(合同编号:2016-0003506)、11-2-303(合同编号:2016-0003593),共房产四套。二、《网络询价结论报告》:确定被执行人内蒙古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登记在付健名下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怡馨花园住宅小区10-3-505(合同编号:2016-0003506)房产的评估单价为3920.5元/平方米,总价为399616.57元、10-4-507(合同编号:2016-0003474)房产的评估单价为3920.5元/平方米,总价为408868.95元、11-2-303(合同编号:2016-0003593)房产的评估单价为4006.5元/平方米,总价为278531.88元;9-3-305(合同编号:2017-9002927)房产的评估单价为4013元/平方米,总价为418917.07元。三、《拍卖通知书》:一、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登记在付健名下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怡馨花园住宅小区10-3-505(合同编号:2016-0003506)房产在评估价格399616.57元的基础上下调30%,即以279731.6元进行第一次司法拍卖。二、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登记在付健名下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怡馨花园住宅小区10-4-507(合同编号:2016-0003474)房产在评估价格408868.95元的基础上下调30%,即以286208.27元进行第一次司法拍卖。三、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登记在付健名下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怡馨花园住宅小区11-2-303(合同编号:2016-0003593)房产在评估价格278531.88元的基础上下调30%,即以194972.32元进行第一次司法拍卖。四、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登记在付健名下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怡馨花园住宅小区9-3-305(合同编号:2017-9002927)房产在评估价格418917.07元的基础上下调30%,即以293241.95元进行第一次司法拍卖。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倪永胜:

本院在执行刘玉龙申请执行倪永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3)内0621执恢4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倪永胜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线东、交警队北力华小区力华酒店五层房产(房产证号:135011203806号,土地证号:达国用2012字第004338号)。二、《网络询价结论报告》:确定被执行人倪永胜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线东,交警队北力华小区力华酒店五层房产(房产证号:135011203806号,土地证号:达国用2012字第004338号)的评估单价为3577.5元/平方米,总价为3335517.9元。三、《拍卖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倪永胜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线东、交警队北力华小区力华酒店五层房产(房产证号:135011203806号)在评估价格3335517.9元的基础上下调30%,即以2334862.53元进行第一次司法拍卖。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郭慧荣:

原告郑献芬与被告郭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53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郭慧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郑献芬借款本金6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郭慧荣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杨斯庆:

本院受理原告郭长军诉被告杨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斯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郭长军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二、被告杨斯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郭长军偿还以借款本金14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史顺利: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凯诉被告史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77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史顺利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杨非: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凯诉被告杨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77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张子阳、边慧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荣诉被告张子阳、边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6663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张子阳、边慧芳在继承张进遗产范围内偿还张进欠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以及在250000元为基数,以起诉时5年期LPR为利率(年利率4.3%),从起诉之日至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李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谦函诉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归还剩余货款12541.4元;2、按照合同支付原告因延迟支付货款每日0.5%的违约金,自2022年6月15日至2023年3月10日。共269天,每日违约金12541.4元*0.5%=62.7元,合计16866.3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602民初7338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侯志东:

本院受理原告林亚忠诉被告鲁青、侯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一次性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20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52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截止2023年6月19日产生利息661335元;以上本息合计2181335元;3、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3)内0602民初7817号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王春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春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尾欠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王春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3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66元,由被告王春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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