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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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03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丛艳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勿力吉巴图与被告丛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丛艳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勿力吉巴图借款本金18350元。案件受理费25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丛艳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7日

包海玲: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民与被告包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海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志民借款本金86000元(96000元-已偿还本金10000元);二、被告包海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志民借款利息27721.60元[29721.60元(86000元×0.0128元×27个月,从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已偿还利息2000元],并继续支付原告王志民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原告王志民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2023年3月2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志民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7日

王英伟(又名王德志):

本院受理原告宋振国与被告王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王英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内偿还原告宋振国借款5700元。案件受理费计50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王英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7日

志坚(又名王志坚):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海生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志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海生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10260元;2、被告志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海生农资经销处逾期利息3381.7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李爱芳、史权:

本院受理原告党世俊与被告李爱芳、史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223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六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王福林:

本院受理(2023)内0929民初1372号原告贾云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贾向杰(小名贾五):

本院受理原告国二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贾向杰给付原告欠款3653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供济堂法庭(211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刘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贾志钢、郭燕平、范利刚、刘俊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杨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易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7日

张丽红: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素梅、赵凯、张丽红、赵富喜、王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220号、622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述两案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4时、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刘艳丽、刘艳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与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刘艳丽、刘艳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刘伟尾欠工程款981126元;二、驳回原告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7日

高金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老何建筑器材租赁站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科左中旗老何建筑器材租赁站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6980.9元,支付原告损失63540元,共计80520.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1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李仁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凤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利息17920元(10000元×0.02×68个月2014年1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13600元+10000元×0.012元×36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8月20日=4320元),本息合计:27920元;二、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时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7日

杜长在:

本院受理原告常永明与被告杜长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3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武川县人民法院哈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刘虎龙: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魁与被告刘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3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武川县人民法院哈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杨守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领小诉被告杨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富香、齐铁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海亮诉被告富香、齐铁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高云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颖与被告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云峰向原告郝颖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高云峰以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15.4%向原告郝颖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高云峰以人民币2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15.4%向原告郝颖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兴泰支行诉被告张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8631.28元;二、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截至2023年3月2日利息1141.56元,违约金及费用1208.31元。自2023年3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支付利息、违约金及费用;上述款项金额合计:20981.15元。三、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以实际发票金额为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左林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盛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左林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左林梅公告送达 (2023)内 0123 民初 2008号案件的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三楼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姚喜军:

        本院受理原告白玉柱诉被告姚喜军、刘连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姚喜军公告送达 (2022)内 0123 民初 1228 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第二次开庭传票、司法鉴定意见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 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三楼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王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诉被告王志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77739.54元;二、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截至2023年3月2日利息6802.29元,违约金及费用4998.34元。自2023年3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支付利息、违约金及费用;上述款项金额合计:89540.17元。三、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以实际发票金额为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田林冲:

本院受理原告任英与被告田林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田林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任英给付劳务费58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劳务费58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利息,自2021年1月12日始至劳务费还清之日止)。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田林冲负担;公告费500元(以原告出具的发票为准),原告任英已预交,由被告田林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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