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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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03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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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爱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张宇栋、卢晓雪、张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21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7日

李天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全与被告李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天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刘全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利息11726.11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自2023年4月11日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全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6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天龙负担2523元,由原告刘全负担97元;公告费500元(以原告刘全出具的发票为准),原告刘全已预交,由被告李天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7日

尹佳平、陈国文:

本院受理原告秦巧玲诉被告尹佳平、陈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7日

郝志磊:

本院受理原告何蒙建诉被告郝志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退还被告空调材料费及安装费共计13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及损失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7日

郝勇、贾元:

本院受理原告马浩丞诉被告郝勇、贾元、刘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马浩丞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郝勇、贾元给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400元,并承担利息(从2022年5月13日到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期间,按本金15400元,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刘贵云在担保责任内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3年11月17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7日

崔新亮、姚小娟、菅占平: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新亮、姚小娟、菅占和、阿力玛、李海峰、温三泉、菅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7日

张霞、白文亭: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霞、白文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7日

施成杰:

本院受理原告丁淑慧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丁淑慧与被告施成杰离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7日

张海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云图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乌云图雅与被告张海良离婚;二、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婚生子张春涛、张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7日

梁巴根那、关萨日那: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国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750元、利息7030.3元(以875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3日至2023年9月18日止,按月利率1.15%计算),本息合计:15780.3元;二、请求二被告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包晓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诉被告包晓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207民初369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郭俊锋、何玉霞: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俊锋、何玉霞、吴光荣、李凤兰、吴光林、景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7日

王永刚、云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永刚、云海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7日

李玲玲、张伟民: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玲玲、张伟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7日

崔立霞、蔡云祥: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崔立霞、蔡云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7日

黄志儿、贾凤英、杨忠林:

本院在执行黄志儿与贾凤英、杨忠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02执20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7日

石红、石桂祥:

本院在执行斯庆格日乐、高海斌与石红、石桂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执139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7日

马起强:

原告苏三宏与被告马起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7日

栗粉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林格尔营业部诉被告栗粉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栗粉粉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024号案件的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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