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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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0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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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力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郁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华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力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建华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1执异332号裁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执异332号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并来本院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联系登记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并填写,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中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黄银龙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3)内01执异340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王宝刚: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内蒙古勤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勤达远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王宝刚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异议人塔娜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3)内01执异284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于颖、王威、亢婧、于涛、于建华、内蒙古唯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于颖、王威、亢婧、于涛、于建华、内蒙古唯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5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于建华名下位于新城区海拉尔东路海藤名苑小区景苑3号楼3单元4层405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07106808号)房产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包海龙: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海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5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包海龙所有的位于新城区海东路公安厅院边防5号楼3层2单元5号【蒙(2018)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48975号】房产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狄爱清、郭海娃: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狄爱清、郭海娃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5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狄爱清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锦绣世纪城A1A2A3A4号楼2层A4号楼二单元203(蒙2021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100353号)房产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张爱军、顾玲娟、段俊堂、高秀英、张智、王翠平:

本院受理执行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爱军、顾玲娟、段俊堂、高秀英、张智、王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5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爱军、顾玲娟、段俊堂、高秀英、张智、王翠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458.24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郭翠玲、姜玉佩、郭翠莲、彭飞: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翠玲、姜玉佩、郭翠莲、彭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5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郭翠莲所有的位于赛罕区兴安南路内一建住宅小区9号楼5层5单元503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6130934号)房产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贺成英、闫传洋: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贺成英、闫传洋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5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贺成英、闫传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机场路青洲豪庭住宅小区3号楼14层1单元1404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6119437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6119438号)房产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刘明涛、兰海春、于志军、海兰: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明涛、兰海春、于志军、海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5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刘明涛、兰海春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察哈尔街金隅丽港城6号楼15层2单元1501(蒙2020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59388号、蒙2020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59389号)房产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苏迪、李媛: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迪、李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5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苏迪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路亿利傲东国际B-15号楼4至5层1单元401(蒙2017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29067号)房产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郭嵘、史迎浩:

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郭嵘、史迎浩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2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郭嵘、史迎浩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五纬路18号东岸国际B区37号楼-1至2层-101号房屋)。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内蒙古大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富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大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4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内蒙古农牧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陈荣:

本院受理内蒙古高速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农牧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陈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4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刘泽: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伊泰景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泽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37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查封刘泽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景苑街以北、丰州路以东伊泰华府六号楼1单元21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3年9月11日至2026年9月10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内蒙古良森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吴三身:

本院受理孙龙龙申请执行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5309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托克托县成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土默特左旗千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玉青、付会生、付爱梅、张华和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恢576号】一案中,案外人张拉秀请求本院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北路万锦南堤香墅10号楼4单元22层2202号房屋的查封;案外人付从前请求本院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丽苑阳光城名仕居7号楼3单元901房屋的查封。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3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张拉秀的异议请求)、(2023)内0105执异35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付从前的异议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霍满在、赵秀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楠与你们排除妨害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恢5号】一案中,异议人王楠请求本院依法裁定在(2023)内0105执恢5号案件中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双倍损失91615.8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3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王楠的异议申请)。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王楠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105执异38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内蒙古绚彩盒精灵纸盒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叶隆盛叉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绚彩盒精灵纸盒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绚彩盒精灵纸盒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374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杨建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鹏飞诉被告杨建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杨建伟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390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贺飞鸿: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改林诉被告贺飞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贺飞鸿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391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子午、陈艳诉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建军(2023)内0105民初1081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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