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星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53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徐克、任慧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海娜与被告徐克、任慧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904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呼和浩特市普博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志青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普博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65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内蒙古米燃健身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热希玛、苏日古嘎、雍豪与被告内蒙古米燃健身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54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郝燕燕、孙文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建军、魏俊芳与被告郝燕燕、孙文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957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韩世芳、宋巧珍: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世芳、宋巧珍、巴彦淖尔市山圣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光煤业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执恢118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拍卖通知书、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达拉特旗广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邦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俊、袁在畔、达拉特旗广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6民终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无法与你确认有效文书送达地址,现向你公告送达《降价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达拉特旗广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关碾房瓦窑社(土地证号:达国用2010第000951号)不动产在第一次拍卖流拍价格4004893.2元的基础上降价20%,即以3203914.56元进行第二次拍卖。加价幅度为1000元,保证金为17000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吴特格喜、白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你们和包格乐、韩银锁、包银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8922.44元(后附计算明细),本息合计:58922.44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的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承担保证责任以75000.00元为限。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律师费2978元;上述款项合计:61900.44元。5、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用由五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吴特格喜、白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你们和韩银锁、包银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49751.12元,利息18570.56元(后附计算明细),本息合计:68321.68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息以49751.12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的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承担保证责任以75000.00元为限。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律师费3416元;上述款项合计:71737.68元。5、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3日
王十成:
本院受理原告王朝仑巴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750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咨询费155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3日
刘金锁:
复议申请人白清则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2执异4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3)内01执复250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刘俊峰:
复议申请人刘静芳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2执异29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3)内01执复244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申请人达拉特旗物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威腾吊装有限责任公司、高彪:
复议申请人达拉特旗物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内0105执异5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3)内01执复195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张珺(张俊生):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飞诉被告张珺(曾用名张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占飞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56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轮候查封登记在张珺名下的位于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昌汉沟村【产权证号:蒙(2020)达拉特旗不动产权第0033437号】房产。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珺(曾用名张俊生)在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昌汉沟村昌汉沟社征地补偿款、拆迁款及张珺(曾用名张俊生)在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昌汉沟村昌汉沟社的一切款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原告李占飞诉被告张珺(曾用名张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5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占飞借款本金365400元;二被告张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占飞从2011年3月至2023年5月的利息533484元;三驳回原告李占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49.4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张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费交纳账号:0538910104001407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户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本裁定、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赵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董长青与被告赵志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董长青与被告赵志强于2023年1月12日签订的《农村土地转包合同》于2023年9月23日解除;二、被告赵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董长青土地转包费20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元,以上合计23000元;三、驳回原告董长青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3日
王勿日塔白乙: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敖力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3600元【(9000元×0.005×80个月,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日止)】,共计12600元;二、2023年9月1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0.005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3日
林秀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玉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800.00元及利息12744.00元(自2016年2月9日至2023年8月9日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11800.00元×0.012元×90个月=12744.00元)本息合计:24544.00元;二、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8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3日
房文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国臣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被告偿还装修款9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