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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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0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任占福、任秀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忠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364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16年1月23日至2023年8月22日,20000元×0.02元×91个月=36400.00元),本息合计:56400.00元;二、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3日

赵海青、张利青、付利乐、王永丽、苏和、张美荣: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海青、张利青、付利乐、王永丽、苏和、张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海青、张利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2年12月15日尚欠借款本金99518.36元,利息38189.28元,并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二、被告付利乐、王永丽、苏和、张美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张利刚:

本院受理原告王士洪诉被告张利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45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用4660.5元及利息(利息以4660.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新城区交警队113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孟丽珍:

本院受理原告郭元胜诉被告孟丽珍、新城区山石亿石材经销部、第三人张福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43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款107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新城区交警队113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论,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包新宇:

本院受理原告李烨泽诉被告包新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66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在本院交通法庭(新城区交警队113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赵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曲风霞诉被告赵建民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488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420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2290.2元(152.68×15天)、交通费500元,共计5710.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新城区交警队113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内蒙古万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永鑫:

本院受理原告高云河、张倩倩诉被告内蒙古万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永鑫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内蒙古万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永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云河、张倩倩物业押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实际付清为止;二、被告王永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云河、张倩倩贷款代办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高云河、张倩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内蒙古万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永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广海龙:

本院原告马大补诉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96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质证传票、鉴定补充材料副本,一、伤残等级、误正期、护理期、营养期补充材料:调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2021年2月2日-2021年2月20日颅脑、骨盆所有影像学片;复查:双眼矫正视动、F-VEP、P-VEP、OCT、眼底照相、眼部B超、骨盆正位X线片、颅脑CT片。二、精神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补充材料:1被鉴定人马大补的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报告单复印什。2被鉴定人马大补的临床记忆量表报告单复印件。3被鉴定人马大补的脑电图报告单复印。4被鉴定人马大补的近期头CT报告单复印什及片子。5被鉴定人马大补的车祸前健康证明及目前状态的证明复印。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乔晶、乔福根、裴花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乔平、张淑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乔森、乔晶、乔福根、裴文女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513号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裁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刘少平:

本院受理原告郭磊诉被告安娜、刘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娜、刘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磊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8000元;二、驳回原告郭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7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磊负担368元、由被告安娜、刘少平负担396元;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刘少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张铁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和平诉被告张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铁军偿还原告李和平借款本金50万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8月25日为21万元)。合计710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3)内0102民初78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晨光诉被告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拖欠2018年赛季绩效工资及奖金295200元产生的利息损失36862元(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二、判令被告以2952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22年4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徐帅、付春雷、徐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建忠诉被告徐帅、付春雷、徐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杨虎:

本院受理原告薄鑫诉被告杨芳、杨虎、李海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张林冲:

本院受理原告张拴林诉被告张林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王小强:

本院受理原告高永后诉被告王小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5民初13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樊福祥: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峰诉被告樊福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5民初12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杨在宏:

本院受理原告刘兰锁诉被告杨在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5民初13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晶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陈建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智文桃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26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建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智文桃劳务费25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陈建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3日

徐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徐春芳诉被告徐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徐海龙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93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定于2023年12月7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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